刑事律师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0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本站原创

  刑事律师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是什么

  

  刑事律师工作内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刑事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从事刑事辩护;

  

  2.与当事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协议书;

  

  3.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为提供法律咨询和取保候审;

  

  4.调查和和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5.庭审时向法庭提出当事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6.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准备申诉材料和再审立案,并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

  

  7.代理刑事案件,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

  

  8.接受相关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以及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预防犯罪、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刑事律师业务范围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九)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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