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丨海瑞骂皇帝案的审判艺术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作者:陈新宇  来源:清韵法史公众号

  明朝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户部云南清吏司主事海瑞买棺别妻,上《治安疏》,直言不讳批评明世宗沉迷道术、不理朝政,其言辞之尖锐,甚至还引用了百姓评价皇帝年号的段子“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此番触忤逆鳞的行径,自然引来皇帝龙颜大怒,将其下狱治罪。人们对于这段历史上著名的海瑞骂皇帝典故,关注的是其以死直谏,感佩的是其铮铮铁骨,但对于该案的审理,因海瑞只是久系囹圄,在嘉靖皇帝驾崩后便得出狱,所以鲜有留心、不曾留意,本文即对此进行探讨。


  当时负责此案的是刑部尚书黄光升。案件事实清楚,难的是如何出具法律意见——“拟律”——选择合适规范的问题。海瑞的行为,在当时属于“断罪无正条”,也就是明代法律没有臣工骂皇帝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制度的安排,需要“引律比附”,黄光升援引比附的是《大明律》的“骂祖父母、父母”律,也就是将其比附为子骂父之罪。在帝制时代,“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具有名分伦理的相似性,因此可以比照适用,此种基于名分关系的“类推”,是中国古代法律推理的特色之一。


法史丨海瑞骂皇帝案的审判艺术


  按照“骂祖父母、父母”律的规定,刑罚为绞刑。本案到此,一切好像平淡无奇,无非是皇帝下旨,刑部承办诏狱,揣摩圣意,给个“说法”(justification),办成死罪尔尔,一言以蔽之,“封建法制”嘛!但其似乎没有这么简单,史书的介绍是“光升委曲平停,求生法外,寓生法中,良亦有独苦者”,也就是说实际上黄光升用心良苦,他的“说法”,乃要在皇帝盛怒之下,给出一个貌似很重,却又有开脱余地的法律意见来,一方面需维护皇权威严,另一方面更要救公道自在人心的海瑞。借用现代流行的话语,这份法律意见,端的是“不明觉厉”!


  如何做到?在这种历史情境之下,春秋决狱登场了。春秋决狱渊源于西汉大儒董仲舒,作为古代法制礼法结合化中的重要一环,其重视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志,通过诉诸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或超越现行法制,或辅助论证说理,进行司法裁判。不惮“为赋新词强说愁”,以现代法学的维度看之,如果将儒家经典看成是位阶在制定法之上的规范,那么春秋决狱可以说是真正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适用乃至违宪审查制度。虽然两汉之后,随着礼法结合完成而春秋决狱式微,但这种融合经学与律学的思维始终贯彻于古代法制之中。在本案中,黄光升将君臣关系比附为父子关系,意味着在有法可据的同时,还可以适用“父有争子,以子原有谏亲之义也”的经义。古人所谓孝,并非指儿子一味服从父亲之命,《孝经》中专列《谏争章》,认为父亲有不义之行时,儿子有谏争之责。《孟子》所谓“不孝有三”,其中就有“阿意曲从,陷亲不义”,如果不谏,才是不孝。因此,从春秋决狱的视角,海瑞的行为符合儒家的孝,具有伦理的正当性,黄光升即以此为其开脱。这种通过比附律条,进而诉诸经义的法律推理,体现了道统与政统的博弈,个中三味,后人评价道“前辈委曲之苦衷乎”!


  不知嘉靖皇帝是被海瑞的赤胆忠心所打动,还是为黄光升巧妙的论理所说服,此案最终的乾纲独断没有了下文,案件审理过程中独特的法律推理,更不为人知。晚清以降,所谓引律比附和春秋决狱,在法律近代化的大潮之下,于西学标准的鉴别之中,被简单贴上各式反现代的标签而多有诟病。今天我们倡导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于传统的法文化,应该多一些同情的理解,在史实的基础上,于整体的把握中增加温情与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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