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 刑事律师,必需品还是奢侈品?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作者:陈碧  来源:法律出版社

  尘埃落定。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缺席审判、认罪认罚等制度已成定局。

  

  虽然各种新闻标题都表现出了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热情,但我的目光和感慨却聚焦在认罪认罚制度上。时至今日,我国刑事诉讼法终于进入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实质阶段。

  

  看一组2017年认罪认罚制度的试点数据。南京法院一年来审结适用案件4025件4534人,平均审理天数5.83天,服判息诉率99.45%。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原则上当庭宣判,大大简化审理程序。

  

  南京法院自试点以来10天内审结的案件有2471件,平均每个案件仅用时约3-5分钟,当庭审判率接近100%。南京建邺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4小时。

  

  南京市检察院的办案模式研讨会中,也明确谈到:让繁的更繁,简的更简。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相似之处。辩诉交易是美国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在美国大约有90%的案件以此种方式办结,即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讨价还价(bargain),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换取从宽处罚的结果。辩诉交易提高了司法效率,让90%的案件分流简化。这样一来剩下的10%的不认罪的案件得以进行陪审团审,被告人和律师可以施展十八般武艺,美国宪法级别的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才得以体现。

  

  如果人们只看得到美国辛普森式案件旷日持久的审判和最终被告人在律师帮助下“逍遥法外”的结果,却看不到流水线上辩诉交易的“简单粗暴”以及以对真相和公正的部分牺牲换来的司法效率,就不叫做懂得美国的审判制度。

  

  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显然有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成分,但需要注意,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行与其发达的律师援助制度有密切关系。被追诉人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促使其选择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处理的过程中,为彰显平等,保障自愿,强制提供法律援助必不可少。但考虑到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这一制度可能实行起来效果堪忧。

  

  根据司法部的数据,2017年底,已在全国3300多个人民法院,25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见证签署具结书等法律帮助。2017年,值班律师共提供法律咨询114万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8万余件,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据专家介绍,以北京海淀法院为例,在速裁程序试点中,所谓的值班律师就在看守所外面找几个办公室搞远程视讯。嫌疑人通过屏幕来跟律师进行会谈,会谈非常简单,主要询问当事人愿不愿意适用速裁程序、有没有什么问题等这样三言两语就结束了。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是不是依然如此?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专家认为非常值得警惕。

  

  律师的有效帮助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但是,贫困的犯罪嫌疑人一夜之间如何请得起律师?抑或,一个不懂法律的犯罪嫌疑人万一懵里懵懂的自愿放弃了这一权利?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不能充分保障,那么这种简化流程的正当性何在?如果只是单方面追求控方的从快和省时省力,那和历史上从重从快的运动式执法又有何本质区别?唯有法律援助,甚至是强制性的法律援助,才能为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当事人双方提供一个现实的平等武装。

  

  实际上,即使是在美国,律师的辩护权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891年,在美国联邦宪法出台数年后,规定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权利法案》诞生了。其中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

  

  自此以后,律师辩护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标志性时期。第一时期为1932年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Powell v. Alabama)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必须为面临死刑的贫穷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第二个时期的标志为1963年的吉迪恩案,这一案件改变了美国被告人律师帮助权的适用范围,重罪案件的贫穷被告人也将获得政府提供的免费律师。第三个时期始于1975年在Argersinge v. Hamlin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不仅适用于受到重罪指控的州和联邦的被告,也适用于所有可能被定罪将入狱服刑的刑事被告人。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人所犯为重罪、轻罪抑或微罪,只要有科处自由刑的可能,就应有辩护人的协助辩护。

  

  回溯这一历程让人无限感慨,从联邦到各州,从死罪到重罪,再到轻罪微罪,律师协助辩护权逐渐扩大。其关键原因是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立足于一个前提:被告人有一个称职的律师代表他的利益。没有律师,证据展示、辩诉交易、法庭交锋等一系列制度都无法进行。毫不夸张地说,正是依赖于称职的、具有职业道德的辩护律师的参与,美国刑事法律捍卫的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让我们一起重温划时代的吉迪恩案。在吉迪恩诉文莱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无论被告人是贫穷还是富有,他们都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如果他们无力承担则应当由政府支付。

  

  1961年,警方怀疑吉迪恩破门闯入了一家台球厅企图实施盗窃,这是一项重罪指控。吉迪恩请求法官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州法院只为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所以法官依法拒绝。最终吉迪恩盗窃罪名成立,判处5年监禁。

  

  吉迪恩在狱中苦学《权利法案》,并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手写了一份申诉书。吉迪恩在申诉书中说:由于我付不起律师费,所以我没能聘请律师为我辩护;由于我自己没文化,因此无法自行辩护。所以,我才要求法庭为我指定免费律师,以使我获得专业律师的辩护,就像那些有钱人一样。而法官没有这样做,导致我没有获得平等保护。这就侵害了宪法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中所赋予我的权利。因此,对我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吉迪恩的申诉书平实简单,但逻辑清楚直指要害。吉迪恩就是要讨个说法,一个人能否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是否因为贫富差距而有所区别?而这时联邦最高法院也正在寻找着这样一个案例,即州贫穷被告人被控重罪但未得到律师协助的案件。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指定著名的大律师福塔斯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这位可是吉迪恩有钱也请不到的金牌律师,他曾经担任过美国内政部副部长。福塔斯律师认为,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极度复杂,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买到优质法律服务的有钱人相比,在诉讼结果上有天壤之别。

  

  这正好揭示了本案的核心问题:刑事案件中,没有律师的协助,被告人接受的审判算不算公平?答案肯定是:不公平!此案最后获得9位大法官全体一致裁决:律师辩护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本案被告人因为贫穷没有获得律师协助辩护,违反了公平审判的原则。因此,撤销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责令其重新审理。

  

  在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全体一致裁决通过的案例少之又少,多年以后,首席大法官沃伦卸任,回忆起1963年这个案件,说这是他任期里做出的最伟大的判决之一。

  

  后来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为吉迪恩免费提供了一位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陪审团评议了一个小时,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吉迪恩改变了法律,美国穷人会记住他,如果没有这位普通的囚犯给联邦法院的那封信,庞大的美国法律机器还是老样子运作,被控犯罪的穷人还是不得不在法庭上自我辩护。

  

  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是由布莱克大法官撰写的,辞藻华丽,流传甚广。布莱克法官认为,在刑事法庭中,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在刑事司法对抗制中,被控有罪的穷人在面对起诉时如果没有律师帮助,就不能保证得到公正的审判。最高法院有一个“高贵的理想”:通过让每个被告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确保中立法庭能够提供公平的审判。

  

  在吉迪恩案之后,律师辩护权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警告说:通过吉迪恩案确立的为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的原则应当适用与一切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哪怕是轻罪或者微罪,因为这些罪名的认定也包含着与死罪、重罪指控同样复杂的法律问题。同时,由于轻罪微罪数量众多,加上辩诉交易的盛行,被告人正在变成司法流水作业线上的牺牲品,因此,为了公平审判,即使被告人犯的是轻罪微罪,也需要律师出庭。这确实避免了一种令人难以容忍的情况:如果你犯了重罪,国家机器对你小心翼翼,为你请律师,维护你的权利;相反,如果你犯的是个小罪,对不起,送你进监狱。

  

  吉迪恩案之后,美国联邦政府立即为刑事法律协助服务项目拨款。同时,各州与地方政府也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设立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公共辩护人办公室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刑事法律协助。一方面雇用一批全职律师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它还根据法官的指派,向为穷人辩护的律师支付费用。根据联邦与州的分工,一般的刑事法律协助由各州与地方政府承担;涉及联邦法律的重罪案件,由联邦政府承担刑事法律协助的义务。

  

  除此之外,美国律师协会还设立了“刑事法律帮助项目”,支持律师开展刑事法律帮助工作。各大学的法学院也都成立了“法律诊所”( Legal Clinic ),由执业律师指导学生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

  

  毫不夸张地说,指定律师是目前美国刑事被告人获得法律代理的主要方式。在1990年代,整个美国有80%的服刑人员获得了指定律师的代理。但是,不得不承认,钱的问题仍然妨碍着最高法院的“高贵理想”。

  

  因政府资金方面的短缺,难以寻找到优秀的律师向穷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那些为公益事务所工作的律师,或被政府雇用为贫穷的刑事被告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起点年薪还不足两万美元,他们处于职业顶峰时的收入也不及那些大城市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而这两种律师通常每周工作达60小时。虽然,钱并不是他们努力工作的唯一动力,但是这种明显的不公平也确实让人不爽。并且,这种收入也难以留住羽翼丰满的律师,因此这里进进出出的多是那些初出茅庐的年轻人和白发苍苍明显精力不济的余热律师,让人不得不为公益辩护的质量担忧。

  

  不过,有总比没有强。努力改善,可以使得这个制度变得更美好。

  

  也许有一天,我们真正做到了刑事律师辩护的全覆盖,法律在根本上才是公正的,法律才不会因为歧视贫穷和无知而丧失其神圣和高贵。我们从美国律师帮助权的发展和完善可以看到他们努力的方向。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司法部官员多次表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法律援助是其最紧密的需求。具体到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从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开始,进而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

  

  所以,如果说在以往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律师帮助还可有可无的话,那么今天,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的时代已经到来。

  

  美国的律师辩护权走过了100年,后吉迪恩时代至今也有50年了。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的司法改革加快了节奏。

  

  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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