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 关于华为事件,推荐一篇加拿大律师的文章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沪法网

焦点 | 关于华为事件,推荐一篇加拿大律师的文章


  一位加拿大华裔大律师的分析

  

  XX, 我明天不去了。因为,就是宣布一个“保释”请求的结果。反正就是同意或是不同意。也就是要不要坐在拘留所里的问题。我估计,保释是会批准的。

  

  但是,不管是保释还是不保释,都有一个引渡听证的问题。这是关键。

  

  所以,我的注意力,全部转移到引渡的几个基本原则问题上了:

  

  1、“双重犯罪性”。就是说,这项被追着要引渡的犯罪行为指控,必须在美加两国都构成犯罪。注意,她本人参与违反美国禁运条例的活动是否构成犯罪?美国政府还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两国的《协定》规定,现在的拘留,是根据《协定》中的一个条款: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扣人,然后,在被请求国扣人后的60天时间内,由请求国提出证据。那天她的律师是承认这条条款的有效性,他告诉法官,他在等着美国政府拿出孟有违反伊朗的制裁法的犯罪的证据。他说,这个问题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他已经准备了一堆的美国的专家律师,来分析这些的美国法律和对孟的犯罪指控。当天,美国律师也坐在法庭内。)但是,即使证明了这样的行为,在美国构成违反美国的制裁法,加拿大司法部还得满足另一项法律要求:这样的行为在加拿大也构成违法。构成违反加拿大法律。(但是,我并不知道加拿大国会也有有关制裁伊朗的法律。如果没有,她就没有违反被请求国的法律。那么,“引渡法”的这条“双重犯罪性”的基本原则就违反了。引渡也不能被批准了。

  

  2、加拿大的《引渡法》与《加美引渡协定》都规定,“政治性质”的犯罪行为不能引渡。《加美引渡协定》有一个附件,详细列明《美加协定》项下可以引渡的犯罪行为的具体罪项。这些罪项,统统就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的“普通犯罪”。我仔细逐项研读这几十个罪项,想找出类似违反国际制裁法案的罪项,没有找到。与此同时,加拿大的法律里是明确规定:The Minister shall refuse to make a surrender order if the minister is satisfied that  “(c) the conduct in respect of which extradition is sought is a political offence or an offence of a political character.”【如果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具有政治性质,司法部长应拒绝引渡。】这就很明白了。但是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构成 “political offence”?什么样的情况构成“Political character”?《协定》与《引渡法》均没有明确的定义。我昨晚在图书馆耗到很晚,就在找定义。现在,有明确的答案了:判例中,没有对此的“定义”。所以,这个问题,按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就要由加拿大司法部长来决定是否有“政治性质”了。在判例中,我是查阅到1891年的几个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在60年代曾在安省引证过。法官反复强调,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政治性质”的犯罪,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要看具体的案情。这个问题,不是经常会发生。所以,没有机会作一个明确的法律原则的确定。

  

  同时,美国有一个在《美加引渡协定》项下的一个判例:一个加拿大的逃犯,逃到美国去。加拿大政府请求引渡他回加拿大,美国法院拒绝了。理由是他是一个维护印第安人的权利的犯人。他的犯罪行为带有"politial character"。所以,不能引渡。美加协定是双边的。对条款的解释,不应是各自弄一套的。

  

  孟案是很容易要想到,伊朗禁运到底是否有政治性质的?这要等“引渡开庭”了。

  

  所有的律师,现在大概都应该是将全部注意力集中在这两个问题上了。“欺诈”的指控,如果是属于政治性质的犯罪,也是不能被引渡的。

  

  “政治犯不引渡”,是在欧洲已经确立了几百年的制度。1891年的英国判例是有比较明确的判词的(那时,甲午战争和义和团造反还都没发生呢。别人的文明已经达到了这个程度!)

  

  ※本文摘自沪法网,若有侵权,请著作权人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焦点 | 关于华为事件,推荐一篇加拿大律师的文章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