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丨刑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之保密义务
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头上有两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是刑法306条,另一把就是刑法的398条泄露国家秘密罪。近年来着实有不少律师同仁因泄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律师的保密义务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第46条、《保密法》第9条第1款第6项、《律师法》第38条等规定。
《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违反该法第49条第1款第9项(泄露国家秘密的)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产生的行政责任。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据此规定,如果刑事律师泄露国家秘密,根据情况可能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当然,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还存在纪律责任。
刑事律师在我国并不是我国律师业务的制度分类,而是为了便于业务区分的统称。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律师,一般来讲不包括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当然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的代理人也有可能存在保密义务。
侦查阶段的律师保密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在刑事案的侦查期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保密法》第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国家秘密。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相关敏感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有权同犯罪嫌疑人会面并了解相关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控告、申诉等。另,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该阶段,受委托或指派的律师也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已查清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时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规定正在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方案、使用手段,侦察、预审及技术鉴定工作情况也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根据以上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知悉的犯罪侦查信息(尤其是侦察方案、使用手段、侦察、预审及技术鉴定工作等内容)属于国家秘密,除受托律师外(包括助理等业务上接触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包括故意与过失)知悉的案件侦查信息。
审查起诉阶段的保密信息。与侦查阶段一样,审查起诉阶段仍属于国家追诉刑事犯罪的活动,因此同样适用《保密法》第9条第1款第6项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密局《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也规定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属于秘密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保密程序及相应方法等。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件虽然仅适用检察内部人员办理案件,但该《保密规定》第4条规定除适用检察内部人员外,也适用依法接触案件的其他人员。因此,从该规定上来看,该保密规定同样适用审查起诉阶段受托的律师,受托律师在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全部的案件材料。因此,该阶段受托律师依法获得的卷宗材料属于《保密法》保密范围。实践中,一些委托人或被告人在此阶段强烈要求受托律师给予其也复印一份卷宗材料,自己回去研究。遇到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一定要拒绝,不可有丝毫含糊。因为这是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
法院审判阶段。在此阶段除如受托律师在开庭之前阅卷得知相关案件信息的,则保密义务与审查起诉阶段一致。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在开庭之后,则案件的相关信息就解密了呢?不一定,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相关请示、指示等文件仍属于国家秘密,假设二审律师『不小心复制了』,也一定要注意保密义务及时销毁。
从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我们不难发现,在刑事案件不同的三个阶段中受托律师的保密义务具有共性:
一、是都是依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而依法行使职责过程当中知悉的;
二、这种信息如果泄露均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了影响;
三、该保密信息一般来说会随着庭审的公开审理而解密。
根据保密义务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如果受托律师的行为构成泄露国家秘密,还需到达起刑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起刑点)是指: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两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件以上的。
四、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
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起刑点)是指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密国家秘密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的立案标准中的件或项,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指一份笔录或一份份证据而不是指一件案件,例如故意或过失泄露3份或4份以上的笔录或证人证人证言,就达到了该罪名的立案标准。虽前有于萍律师泄密案,最后被判决无罪。且在该案之后有国家保密局、最高检、最高法等机关前往河南焦作就此问题调研并召集相关单位就此案研讨,最终的结果认为于萍律师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仍不明确,在这种不明确的背景中,且仍有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我们就不得不认真对待我们工作中的保密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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