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

  哪些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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