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若办案机关调查的结果或涉案人员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吸纳的是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成员,而非通过社会公开宣传方式向上述范围以外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则公安机关将不作刑事立案,已经刑事立案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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