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6日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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