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5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法律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材料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因此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相应的规定予以约束,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使用: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论公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