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7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法律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信用卡的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