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6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法律

自首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


自首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因此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完全可以从这方面入手,实践中自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此外,还有一些视为自首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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