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3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法律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


现在国家正在进行扫黑除恶的专项整治活动,不仅仅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也打击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首先,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企业、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以及虽在国家机关工作但没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不构成本罪。所谓国家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


再次,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由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决意包庇或纵容的,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以上便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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