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动态】法律共同体齐聚龙潭监狱,举办法援案件专案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团队动态】法律共同体齐聚龙潭监狱,举办法援案件专案研讨会


作为刑事程序中最后一道救济途径,申诉制度在近年来的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申诉难,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近年来,龙潭监狱对辖区申诉案件认真审查,正确引导申诉,还积极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为服刑人员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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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张志华律师为龙潭监狱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2018年8月22日,龙潭监狱召开张某抢劫案申诉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龙潭监狱政委罗明强主持、龙潭监狱教改科负责,邀请南京市中院审监一庭、审监二庭的相关负责人、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的相关负责人、南京市检察院驻龙潭监狱检察官以及本案申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周子雯主任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主任等人。法律共同体齐聚一堂,针对张某抢劫案申诉进行专案研讨,旨在发现案件问题所在,寻找有效地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一二审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张某,1967年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因为购买彩票经济困难,因此产生盗窃想法。张某于2011年4月携带装有木工锤、尖刀、起子等物的背包前往某地实施盗窃。刚进入房屋,就相继被房主和租户共三人发现,三人携手将张某制服。张某反抗过程中对三位租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法院认定张某符合盗转抢的构成要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盗转抢的案件本身看似平淡无奇,但在侦查阶段审讯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却让人匪夷所思。在审讯过程中,张某用刀剖腹,这把刀就是在案发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之一,伤口从胸部一直到肚脐以下,长达二十多厘米。历时七八年之久,伤疤依然清晰可见。

对于张某自伤事件,侦查机关和被告人各执一词。侦查机关认为张某是因为做了违反乱纪的事情,无颜面对家人,是因羞愧内疚而自伤;而张某称其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违心作了有罪供述,只能以死铭志、证明清白。

对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张某的说法也与法院认定的版本截然不同。张某称,2011年初,他偶遇了20年前认识的老周,老周以做生意为名骗取了他3.2万元。2011年4月,张某向老周要求还钱,却反遭殴打,然后被丢弃至市区某地。于是张某到街上买了一把刀子和一把锤子,想要报复老周并要回自己的本金。晚上再次上门时摸错了门,并非去盗窃,更不想抢劫。之所以会出现第一个版本的供述,张某说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和诱供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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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龙潭监狱与蚂蚁刑辩团队建立法律援助共建单位


本次研讨会上,主办律师周子雯仔细梳理了本案从案发到抓获以及每一次审讯的时间点,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逻辑矛盾之处,更显露出刑讯逼供的蛛丝马迹。且本案法定刑在十年以上,被告人居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被收监,最终服刑是因为其在外上访而被收监。另外,周子雯律师将本案证据中的瑕疵一一列出,如作案工具无扣押清单,也未进行辨认;被告人母亲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取证程序;本案的关键证据——手机,去向成谜等等。

张志华律师认为,本案两个版本的说法并不是审查的重点,因为张某所称的版本经过多方努力仍然无法查实,基本沦为幽灵举证。而且故事版本只能说明主观动机,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不大。本案应该从判决书现已认定的事实着手,查看这些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据标准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随后,张志华律师对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逐字逐句分析,结果所有认定的事实都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有的事实甚至在卷宗中出现了反证。

本案的另一关键问题在于救济途径所剩不多,本案已经经过市中院和省高院申诉,均被驳回。同时,院长提审、检察院抗诉等程序在实操中又存在诸多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市中院、市检察院以及司法厅法律援助处的领导给出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建议,为本案进入申诉程序指引了方向。

研讨会最后,龙潭监狱政委罗明强总结发言,对法律共同体为个案申诉献计献策表示感谢,同时希望多方共同努力,建立更加便捷有效的申诉渠道,切实做到刑事辩护全覆盖,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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