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刑法及刑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挪用公款罪(38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种行为之一: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等。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也论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放贷等经营性活动。对这种情况,无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也可以定罪。

3、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挪用主要指用于个人生活,如盖私房、买车或者进行挥霍等,这里所说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20004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使得,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适用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2、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之一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所说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导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里所说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放贷等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无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以定罪。(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挪用主要指用于个人生活,如挪用公款盖私房、买车、进行挥霍。这里所说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在主观方面具有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这是挪用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另外,20024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作了专门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不退还是指主观上想还而还不了的。如果在主观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即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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