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京对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八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 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第一百六十一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2011南京对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意见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