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罪名及量刑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受贿罪(385)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义: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得,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是指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到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第二款,关于回扣、手续费。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等,对在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以及各种名义的手续费都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在经济交往中,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明示并如实放帐 方式给予对方或者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通常所说的打折。严禁在帐外暗中给对方或者收受对方的回扣。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如实记载。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对方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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