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
行为人甲挂靠于乙联运公司,又承租了丙仓储运输公司,并从以上两公司获取了运输专用发票(该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在经营运输业期间,行为人甲从其承租的丙公司虚开表明营业支出的运输专用发票,用于冲减其以乙联运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的营业额。那么,甲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还是构成偷税罪?
【蚂蚁解惑】
本案中的涉案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行为人甲的目的却不是抵扣税款而是以冲减营业额来偷税,本案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刑法》第205条所规定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无论其主观意图为何,都只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这一种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的“抵扣税款”具有特定含义,行为人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如其主观意图不是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也没有去抵扣税款,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去使用虚开的发票,则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性。
我们认为,对《刑法》第205条中的“用于抵扣税款”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用于”应指主观上想用于和客观上实际用于,而不包括虽然可以用于但行为人主观上不想用于,客观上也没有用于。
本案中行为人甲其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未用于抵扣税款,而是为了冲减营业额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偷税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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