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帮人行贿未果后侵占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案例:当事人甲的儿子要参加公务员面试,嫌疑人乙得知此事后便找到甲,告诉甲如果给他20万的活动经费,可保证其儿子顺利通过面试。甲同意了并给了乙20万委托他全权处理。乙得到钱后四处活动,却未能将钱送出。面试成绩公布后,甲的儿子未能入围,甲便找乙欲索回20万,但乙拒还。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蚂蚁解惑】

  

  对于本案乙行为的定性,可能会有“诈骗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侵占罪”等多种不同意见,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首先,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乙取得20万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没有采用欺骗的手段,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乙的行为亦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乙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甲向有关人员行贿,实施的不是撮合行为而是帮助一方的行为。由于乙没有撮合的故意,也没有撮合的行为,有的是教唆甲行贿和帮助甲行贿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第三,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行贿罪。行贿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故意。乙试图通过行贿的手段,帮助甲的儿子通过公务员考试的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主观方面。行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行贿罪是行为犯,虽然乙的行贿行为被拒绝,其追求的不正当利益也未能达到,但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同时,乙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本案中,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转交的贿赂款20万元占为己有,甲对此并不知情,且在甲索回贿赂款时乙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乙存在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和两个独立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行贿罪和侵占罪,应对其实行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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