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问题】

  

  在公安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中,毒贩向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既遂?这与真正的贩毒行为在法理上有什么区别?

  

  【蚂蚁观点】

  

  如果毒品交易的卖方是真正的毒贩,由于双方已就毒品交易种类、数量价格、时间地点等具体交易事项达成基本一致,那么即使双方未能完成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对毒品交易双方都应以“能犯的”既遂处理。这一点是认定贩卖毒品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既未遂问题的一项重要区别。

  

  对于公安特情人员假扮毒贩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公安特情人员没有也不可能将毒品真正卖给被告人,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被告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我们认为,对这种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不可能实现其贩毒目的的情形,系未遂,应对其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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