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在制造出的毒品已经灭失、无法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制造出的物品是否是《刑法》规定的毒品,通常需要进行毒品鉴定,这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依据,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但对于毒品已经吸食或灭失、原料和设备亦被销毁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蚂蚁观点】

  

  我们认为可根据具体案件细节,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仅有被告人供述,亦缺乏其他相关证据证实相关罪行的,不能仅依靠被告人的供述确定毒品数量并予以定案。

  

  2、毒品灭失,但毒品交易双方均供认已经制造出毒品,且根据其他证据可以逻辑推定制造出毒品的,应当认定犯罪既遂。毒品数量的确定可根据交易双方的供述认定,若供述不一致的,则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

  

  3、若交易双方均供认制造毒品,但对毒品品质有疑义,可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具体毒品的数量则结合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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