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教师能否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主体?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案例】

  

  被告人甲为某中学教师,受聘担任高考考场监考员。甲在监考时,用剩余的试卷作出答案,亲自交给学生,为考生作弊。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蚂蚁观点】

  

  甲的行为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因为教师不能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418条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的教师属于文教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接受委托或者聘请临时担任考试监考员等与招生相关职务的,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同样不能成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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