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公安人员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问题】

  

  在以往查出的冤假错案中,时常会出现某些公安机关不法人员因为利益的驱动或其他原因,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比如伪造口供、通风报信等?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构成刑法中的何罪呢?

  

  【蚂蚁观点】

  

  行为人的违法帮助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多个罪名,如“滥用职权罪”“伪造证据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前两项罪名较为常见,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是专门针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设立的罪名,即该罪的主体只能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不法人员因帮助犯罪嫌疑人而涉嫌多种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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