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挪用公款借给承包经营者发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案例】

  

  行为人甲为国家工作人员,甲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后,借给某建筑工程队的个人承包者在年终发工资,且款已在40天内还清。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蚂蚁观点】

  

  该案的焦点在于“挪用公款给工程队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营利行为。我们认为,该款项属于承包经营活动中必须支付的经营成本,故属于用于“营利活动”。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应当查明其是否明知该款项的用途。如果被告人明知,则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若不明知,则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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