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检察人员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自首情节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问题】

  

  行为人甲原任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自首情节,欲使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问,甲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还是伪造证据罪?

  

  【蚂蚁观点】

  

  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被告人利用检察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嫌犯伪造自首情节,虽意欲使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属于“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节,故其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司法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行为人甲为嫌犯伪造自首情节,符合《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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