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的认定以及几种特殊情况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入室抢劫的认定以及几种特殊情况


  抢劫罪,在刑法上对于抢劫罪的判罚是比较力度是比较大的,构成入室抢劫罪那么必将触及到了入室抢劫的法定几种情节,本篇刑事律师蚂蚁刑辩解读入室抢劫的认定以及几种特殊情况,以便大家学习。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定“入户抢劫”时,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即公民私人住宅,一方面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另一方面表现为与外界相隔离,比如牧民的帐篷,渔民用来家庭生活的渔船,为了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户”并不局限于居住的房间,封闭的院落、独立的阳台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与居住的房间构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均应认定为“户”。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客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是如果确实同时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乡下的独门独院的院子,其符合了家庭生活使用和与外界相隔离的两个特征,应当认定为“户”的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侵入院子中实施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以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在主观目的的认定上基本是相同的,都必须以非法目的进入户内,如果临时起意进行盗窃或者抢劫的,不属于“入户盗窃”或“入户抢劫”。“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的字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限制了非法性目的的范围,只能是为了抢劫等犯罪目的,对于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例如杀人、伤害等犯罪目的侵入住所,或为实施违法行为侵入住所的,如卖淫、赌博等活动,均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另一方面入户目的又不能只限于为了实施抢劫,还应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入户,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情形。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户内实施抢劫,受害人逃出户外,其暴力行为延伸至户外的,应认定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对于行为人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在户外实施暴力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 几种特殊情况

  

  1、进入学生宿舍和旅馆抢劫不应认定构成“入户抢劫”。学生宿舍和旅馆是学生和客人用来休息的地方,并没有供他人家庭生活,而且不是单独的户,所以不构成入室抢劫。

  

  2、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哪怕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进入他们的房间,都不属于非法入侵,所以不构成“入户抢劫”。

  

  3、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先前的家庭改变成了旅馆,不能再视为“户”,而是一个开放的场所,所以不构成“入户抢劫”。

  

  4、进入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无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不构成“入户抢劫”。如果是在营业时间行为人进入商店进行抢劫,自然不构成“入户抢劫”,但如果是在非营业时间,主人已经将生活用品拿出而且有明显的家庭生活行为,此时行为人进入室内抢劫,则构成“入户抢劫”。当然理论归属理论,实践才是最重要的。

  

  大家以后从以上几点把握,就可以很准确地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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