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新规实务解读之量刑沟通
2026年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新规解读之量刑沟通
(蚂蚁刑辩/王灿林律师) 2026年两高三部正式发布新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实施当日即废止2019年旧版规则。本次修订并非局部条文修补,而是对认罪认罚全流程使用规则的系统性重构。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的核心。2019版《指导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在追求精准的同时,也带来了“以刑期倒逼认罪”的争议。2026年修订版作出多项关键调整,本文首先关注:删除“确定刑”强制要求,新增“量刑建议说理”与“量刑沟通”制度。这意味着,检察官不能再只给一个数字,而必须“晒”出计算过程——基准刑取值、情节增减比例、从宽幅度,逐一说明。对辩护人而言,这是从“被动见证”转向“主动参与量刑构建”的重要改变。本文将结合原条文第33条的变化,梳理解读观点。 一、新旧条文 2019版《指导意见》第33条: 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2026版《指导意见》第34、36、37条: 34.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罚金数额。 增加: 36.量刑建议说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在起诉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中释明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的依据、理由,主要的量刑情节及其对应从宽或者从重的幅度、刑罚执行方式的适用等。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单独制作量刑建议说理文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37.量刑沟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核实调解和解、赔偿谅解等情况。听取意见时,应当告知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及对应的从轻、从重幅度,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并就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充分沟通。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并相应调整量刑建议;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同类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二、主要变化以及个人解读 1.删除“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6年修订版《指导意见》不再强制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具有多重法律意义:一是推动控辩协商从刚性约束转向柔性协商,允许检察官根据案情灵活选择确定刑或幅度刑建议,减轻了协商压力;二是给法官留出了合理的裁量空间,避免“检察官说了算、法官只能照办”的尴尬;这一调整让认罪认罚制度更务实、更平衡,既照顾到控辩双方的商量结果,也尊重了法院的最终裁判权。 2.增加“量刑建议说理” 2019年版《指导意见》只宽泛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2026年修订版《指导意见》专门增设条款对此进行细化,明确了应当说明的具体内容。我认为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过去检察官只给一个刑期数字,被告人不知道这个数是怎么算出来的,容易稀里糊涂认罚,甚至事后反悔。现在要求说清楚:认定了什么事实、用了哪些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是多少、为什么建议这个刑期。简言之“以理服人”。 第二,约束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拍脑袋”量刑。说理等于把量刑过程“晒”出来,检察官必须给出依据和逻辑。这能有效防止因个人偏好、内部考核压力或不当协商而提出畸轻畸重的量刑建议,提升制度公信力。 第三,遏制“以重刑倒逼认罪认罚”的现象。我们在辩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况,比如检察官说“认罪认罚三年,不认罪认罚就四年”、“认罪认罚给缓刑,不认罪认罚就没有缓刑”,在没有与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充分沟通情况下,不考虑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幅度,以刑期档次内最高甚至拔高刑期倒逼认罪认罚。以后该现象应当会大幅减少,辩护人也可以要求检察官提供完整量刑方案及全部计算依据,基准刑取值、各项法定/酌定增减情节、认罪认罚从宽比例以及全部适用依据。该制度设计,可进一步防范控方提出量刑建议的随意性。 3.增加“量刑沟通”制度 2026年修订前的司法实践中,量刑沟通仅通报罪名和刑期结果,很少说明量刑计算过程,辩方异议缺乏制度化回应,意见往往被忽略,总体呈现“告知代替沟通、见证代替协商”的虚化状态。新规实现了辩护权与量刑协商功能的平衡,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可就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提交量刑证据,检察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审查;意见合理的应予调整,不合理的应作出解释。此举将量刑协商从非正式沟通转化为法定程序环节,有效保障了辩方的参与权与异议权。该条规定极大提高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辩护的空间,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量刑计算、比例失衡、情节漏评、重复评价等提出异议,而且控方必须作出解释说明。 对辩护人而言,新规赋予了三项实操抓手:要求逐项说明量刑依据、针对幅度刑争取低位量刑、利用“记录在案并回应”机制保障异议权。把握这些变化,方能真正参与量刑构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给数字”到“讲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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