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不是免罪金牌"——2025年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24人,释放强烈信号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8日  作者:徐琦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低龄不是免罪金牌"——2025年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24人,释放强烈信号


蚂蚁刑辩团队 徐琦律师


2026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白皮书披露的一组数据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24人,向社会持续释放"低龄不是免罪金牌"的明确信号。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以案为鉴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及行为教育引导工作指南》,从源头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思想行为偏差。两项重要文件的同日发布,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犯罪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24人背后的制度变革:低龄刑责条款进入实质化运行阶段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


然而,条款的设立不等于制度的落地。从2021年到2024年,社会高度关注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推动了这一制度真正进入实质化运行。2025年3月,最高检首次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披露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人数——34人,而2025年全年的核准追诉人数为24人。这一数据意味着,自2021年条款实施以来,已有相当数量的低龄严重暴力犯罪者被纳入刑事司法轨道,制度正在从"纸面"走向"现实"。


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并非易事。根据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严格满足以下条件: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二、"情节恶劣":核准追诉的核心判断标准


在上述条件中,"情节恶劣"是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判断标准。它并非致害结果的必然推论,而是独立要件,与行为性质、手段残忍性并列,共同构成追责门槛。换言之,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并不必然意味着"情节恶劣",还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


理论界对此提出了"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三重递进式的判断标准。在对手段的审查方面,"特别残忍"体现在对生物体自然防御机制的刻意突破,如系统性破坏人体神经密集区域,或采用化学腐蚀等非物理性创伤方式。在对手段主观层面的衡量上,行为人除具备基础犯罪故意外,还需对手段的特殊残酷性存在明确认知,具体表现为主动选择非常规作案工具或方法,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伤害升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核准追诉制度采取的是极为严格的范围限制,是一种特别例外的规定,立法的基本意态在于尽量不用,非万不得已,不予核准追诉。2025年依法核准追诉24人,既表明司法机关对恶性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下的审慎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只有在穷尽其他干预矫治措施仍不足以应对的情况下,才会启动刑事程序。


三、典型案件:核准追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核准追诉制度从条款到实践,经历了多起标志性案件。


(一)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核准追诉制度的历史性突破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13周岁)被杀害。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经预谋,将王某某骗至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张某某直接持铁锹动手杀害王某某,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后两人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并掩埋尸体。同年4月8日,最高检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最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则不予刑事处罚。


邯郸案之所以具有历史性意义,在于它是全国首例公开报道的适用低龄刑责核准追诉条款的案件,标志着我国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刑事追诉机制正式启动运转。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该案被作为典型案例提及,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遵循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名被告人中,仅有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马某某因主观认知、参与行为及情节不同而被区别对待,体现了"惩治也是挽救"理念下的差别化处理。


(二)深圳校园杀人案:行凶前的预谋与冷静

2025年4月8日,深圳某学校初三学生钟某某(时年14周岁)因无端猜疑对同班女生潘某某(殁年14周岁)心生不满,购买折叠刀伺机作案。当晚,钟某某持刀对潘某某身体多处捅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更令人震惊的是,在行凶之前,钟某某曾搜索过"14周岁杀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表明其明知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经核准追诉后,2025年1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核准追诉制度的双重面相:惩治与挽救的平衡


2025年白皮书中的数据,揭示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两条主线:一条是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依法惩治,另一条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二者看似矛盾,实则相辅相成。


"惩治也是挽救。"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潘越在评价核准追诉制度时指出,"对于那些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存在严重暴力倾向的涉罪未成年人,该追究刑事责任就要果断追究,这是'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的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则认为,最高检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是必要的,为进一步查清案件并通过起诉提交人民法院选择合法和符合正义标准的处理方案创造了前提条件。


核准追诉制度作为一种特别例外的立法例,从世界范围来看也属于罕见的制度设计。大多数国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都设定在14岁及以上,我国将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至12周岁,既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低龄恶性犯罪的强烈关切,也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社会公共安全之间寻求了一种精细化的平衡。


五、制度升级:核准追诉机制的持续完善


2025年度最高检核准追诉24人这一数据的背后,是核准追诉机制本身也在不断迭代完善。

2026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完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机制,协同推进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这意味着,核准追诉并非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的全部答案。核准追诉制度完善的关键任务在于回溯社会责任,即通过个案侦查发现相应的社会责任问题,切实采取改善措施,举一反三。


从制度完善的方向来看,一方面是在实体和程序上进一步统一标准,防止各地在"情节恶劣"认定上出现过宽或过严的偏差;另一方面,核准追诉机制的建设应当立足于"尽量不用、非万不得已不予核准"的谦抑理念,优先考虑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专门矫治教育等非刑罚措施。


六、预防前置:法治建设从"末端惩治"走向"源头治理"


白皮书发布的同一天,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以案为鉴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及行为教育引导工作指南》。这并非时间的巧合——两份文件同日发布,寓意深远: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惩治"与"预防"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指南》聚焦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思想行为风险隐患,明确开展教育引导工作的十二项着力点,包括:强化法治观念,明晰行为边界;涵养同理心,培养高尚道德情操;防范滋生不劳而获思想,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正确消费观,崇尚勤俭节约;坚守交友底线,倡导择善而交;提升冲突化解能力,避免一时冲动等。十二项着力点几乎涵盖了未成年人思想偏差的各个维度,从法治教育、道德培养到心理健康、同伴交往,构建了一个立体的预防体系。


2025年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数据也为这份指南提供了现实注脚: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9.8%,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在2024年同比下降7.4%的基础上,2025年又下降了13.4%。同期,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2万人,不起诉3.81万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44.5%、40.6%,同步开展不捕、不诉后的跟踪帮教,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这些数据表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导向在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即便在核准追诉、行政处罚等法律手段之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长期性与反复性决定了这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各环节协同发力。


七、从风险防控视角看制度建设


对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制度的演进提出了新的思考维度。


在刑事风险防控层面,核准追诉制度明确释放了"低龄不是免罪金牌"的信号,这意味着青少年及其监护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学校与家庭应充分履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责任,帮助青少年建立对暴力行为法律后果的清醒认知,让每一个孩子都明白:暴力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年龄,都终将面临法律对自身行为的严肃审视。对涉及校园欺凌和网络不良信息等问题,社会各方应通过教育、矫治、监督等多种手段,尽早阻断不良行为向刑事犯罪的转化。


在制度建设层面,也应关注核准追诉程序规范的持续完善。比如,在程序规定方面,刑事诉讼法仍需要配套程序性规定,应依据不同案件层级,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统一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尺度,防止在适用中的不一致;在权利保障方面,应依法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并积极探索被害人心理帮扶、社会关系修复等多元保障路径。

从风险预防角度出发,核准追诉的严苛适用进一步提醒社会各方,不能将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重任全部寄托于刑事追诉的最后手段上。相反,应把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未成年人早期行为规范与法治教育,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做到"早发现、早干预",真正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才是对每一位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


25人核准追诉的背后,是24个家庭的悲剧,是24个被暴力终结的童年,也是24段原本可以挽救的人生。核准追诉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就能因此被彻底遏制。它只是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年龄不应成为暴力犯罪的挡箭牌。而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真正考验社会的,永远是如何在惩治与挽救之间找到那个恰如其分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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