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漏罪并非一律数罪并罚:规则边界与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3日  作者:李梦涵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同种漏罪并非一律数罪并罚:规则边界与辩护要点


蚂蚁刑辩团队 李梦涵律师


摘要:最高法法复〔19933号批复确立同种漏罪裁判规则,但实务容易走向 只要是服刑后查出同种旧罪就一概数罪并罚的误区。本文结合批复原文、刑法70条先并后减规则,厘清两大实务争议:第一,同种漏罪是否一律数罪并罚,重点厘清漏罪条文当中 发现的规范含义,区分应当发现与事后才发现;第二,同种漏罪数罪并罚之后,刑期能否突破单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同时区分两种程序场景:判决生效服刑后发现同种漏罪、上诉抗诉阶段发现同种漏罪发回重审,提炼刑事辩护实操思路。


关键词:同种漏罪;法复〔19933号批复;先并后减;数罪并罚;发回重审;法定最高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经常遇到一类案件:行为人实施多起同罪名犯罪,例如多起诈骗、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部分事实先行判决生效,罪犯进入服刑;服刑过程中,又挖出判决宣告之前另外一批同种犯罪事实,也就是同种漏罪。

很多办案人员形成惯性认知:只要判决生效、刑罚还没执行完毕,挖出以前的同种漏罪,就必须分开定罪、数罪并罚,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先并后减

但实务中存在两类容易被忽略的程序分支:

其一,如果案件尚处在一审宣判之后、上诉抗诉阶段,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发现原审存在同种漏罪,依据 1993 年最高法批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不适用数罪并罚,把全部犯罪事实合并作为一罪处理。

其二,即便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服刑,同种漏罪也并非无条件一律数罪并罚。同时衍生另一重大量刑争议:同种漏罪分别判刑再数罪并罚,最终执行刑期,能不能超过该罪名本身的单罪法定最高刑。

上述问题直接决定被告人量刑轻重,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本文结合法律规范、批复精神,展开实务分析。


二、规范溯源:1993 年批复与刑法70条先并后减规则

《刑法》第七十条【漏罪的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3 号批复,对同种漏罪分两种程序场景作出明确区分中:

1. 场景一:判决已经生效,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无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罪名是否相同,都应当数罪并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同种漏罪,分别定罪量刑,适用先并后减。

2. 场景二: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审理期间发现原审同种漏罪:二审不能直接并罚,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一审重审时,把全部犯罪事实一并评价,不适用数罪并罚。

批复的底层逻辑:判决尚未生效,案件还在一审二审诉讼流程当中,全案事实本就应当一次性评价,不需要拆分两份判决再合并执行。只有判决已经发生既判效力之后,才触发漏罪并罚机制。

但批复只是原则性规定,实务不能机械理解为只要服刑后查出同种旧罪,就必须数罪并罚


三、争议一:同种漏罪是否应当一律数罪并罚?

实务当中存在一种机械裁判观点:只要罪犯已经交付服刑,后续挖出判决前的同种犯罪,就必须分开判刑、数罪并罚。该观点忽视两个关键边界:一是刑法 70 条中 发现应当作限缩解释;二是刑法分则部分罪名本身把多次作案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存在不并罚的例外。

(一) 对漏罪条款中发现的规范理解:区分 事后发现本应当发现

刑法 70 条的 发现,不能简单等同于司法机关服刑阶段偶然查到犯罪线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规范解释:这里的 发现,指判决生效之后才真正发现的犯罪事实。

如果被告人在最初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阶段,就已经如实供述该笔漏罪事实,但公安应当侦查而不侦查、检察院应当起诉而未起诉、法院应当并案而没有并案,属于司法机关履职瑕疵。该犯罪事实属于本应当在原审阶段查实处理,不属于判决生效之后才发现的漏罪。

此种情形下,如果机械套用漏罪先并后减规则,将司法机关没有履职的后果转嫁被告人承受:原本全案一并审理可以一罪处理,现在变成两份判决数罪并罚,刑期加重,还会对服刑期间减刑造成不利影响,明显对被告人不公。

辩护思路:此种情形不应当走漏罪数罪并罚路径,应当申请启动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将原判事实与漏罪事实合并,按一罪统一评价量刑,排除数罪并罚的适用。

与之相对:如果被告人在原审全流程始终隐瞒该犯罪事实,直到判决生效服刑之后才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者本人供述,属于真正意义上判决生效后才发现漏罪,是被告人自身隐瞒罪行所致,应当按照批复规定,分别定罪,适用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二)例外情形:分则将多次作案、累计数额作为法定升格条件,不适用数罪并罚

部分罪名,刑法分则直接将多次实施、数额累计巨大、特别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例如盗窃、诈骗、抢劫等数额犯、情节犯。

对于该类犯罪,如果机械将多笔同种行为拆分,分别定罪再数罪,反而会架空分则条文的加重处罚规则无法实现罪刑适应。

举例:多次诈骗,如果把每一笔诈骗单独定罪再并罚,反而没有适用多次诈骗的加重量刑档位。此时应当将全部行为合并,以一罪,适用分则的法定刑升格条款处理,不再进行数罪并罚。

小结:同种漏罪原则应当数罪并罚,但绝非一律数罪并罚。

1. 被告人原审阶段已经供述,司法机关本应查实却未处理不走漏罪并罚,争取再审并案一罪处理;

2. 分则条文已经将多次、累计数额设置为法定升档条件优先适用一罪升格量刑,排除数罪并罚;

3. 被告人原审全程隐瞒,判决生效服刑后才真正发现漏罪分别定罪,适用先并后减。


四、争议二:同种漏罪数罪并罚,执行刑期能否超过单罪法定最高刑?

实务存在重大分歧:某罪名单罪法定最高有期徒刑例如十年,原判判处九年,服刑期间发现同种漏罪,漏罪单独判处六年。数罪并罚之后,最终决定执行刑期,是否不能突破十年?

有一种观点认为:同一个罪名,无论多少笔事实,最高就只能判到该罪法定最高刑,同种漏罪并罚也不能突破。

本文持相反观点:同种漏罪数罪并罚,可以超过该罪名单罪法定最高刑,但不得突破刑法 69 条数罪并罚总上限(总和不满 35 年最高 20 年;总和 35 年以上最高 25 年)。理由有两点:

第一,罪名的单罪最高法定刑,规制的是单一案件、一次性评价该罪全部事实时的量刑天花板。当属于漏罪,已经形成两份生效判决基础之上的数罪,性质属于数罪,不再受单罪法定最高刑约束。

第二,数罪并罚有独立的刑法条文,即《刑法》第六十九条。

如果硬性要求同种漏罪并罚不能超过单罪最高刑,会出现司法漏洞:如果前罪已经顶格判到该罪最高年限,后续再发现同种漏罪将无法加重处罚,变相放纵犯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


五、辩护实务启示

结合上述规则,刑事辩护办理同种漏罪案件,可以从以下角度切入:

1. 区分程序节点,甄别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如果案件尚在上诉、抗诉阶段,二审发现同种漏罪:依据1993 批复,应当申请发回一审重审,全案合并一罪处理,拒绝拆分定罪、拒绝数罪并罚。

如果已经判决生效服刑:核查被告人在原审阶段是否已经供述漏罪事实。已经如实供述而办案机关未处理的,辩护意见提出不属于判决生效后发现的漏罪,申请再审并案审理,排除先并后减。

2. 识别分则升格情节,争取一罪升格量刑替代数罪并罚

对于盗窃、诈骗等数额、多次作为加重条件的罪名,论证应当将全部事实合并,适用分则法定刑升格,而不是拆分多个同种罪名并罚。

3. 量刑辩论厘清并罚上限

当控方已经启动同种漏罪数罪并罚,辩护不要以不能超过单罪最高刑作为抗辩理由;抗辩上限应当锁定刑法69 20年、25年的数罪并罚法定上限。

4. 把握先并后减的刑期边界

同种漏罪适用先并后减规则,虽然执行刑期可以突破个罪的法定最高刑,但最终宣告执行刑期,不会突破刑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二十年、二十五年数罪并罚总上限。


六、结语

法复〔19933号批复确立同种漏罪的处理框架,但不能机械解读为只要服刑后查出同种旧罪就必须数罪并罚。是否并罚,需要结合 发现的规范内涵、被告人供述情况、分则条文的量刑构造综合判断。同时,同种漏罪数罪并罚,适用刑法 69 条数罪并罚独立规则,可以突破单罪法定最高刑,但不能突破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十五年的总限制。


在办理多起同罪名犯罪的案件中,程序节点的不同,会带来一罪量刑、数罪并罚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是刑事辩护不可忽视的重要切入点。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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