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系列一】在"软暴力"的模糊地带——新型黑恶犯罪辩护的角度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0日  作者:王鑫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扫黑除恶系列谈(一)

在"软暴力"的模糊地带——新型黑恶犯罪辩护的角度


蚂蚁刑辩王鑫


2026年7月,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铺开。本轮在继续打击传统"六霸"的同时,明确将十类依托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的新型犯罪列为重点: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舆情敲诈、务工敲诈、碰瓷敲诈、强迫消费、色情敲诈、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网络暴力。政策层面将这一变化概括为若干"转变"——从网下到网上、从显性到隐性、从硬暴力到软暴力、从传统领域到新兴行业。

作为辩护人,本文不讨论专项行动本身的得失,只关注一个实务问题:十类案件的指控逻辑与此前的传统黑恶案件有显著不同,随之而来的是辩护着力点的变化。本文从"软暴力"这一弹性概念出发,拆解其作为危害手段的审查要点。


一、政策脉络:从专项斗争到常态治理

读懂本轮的"深化",需要回到扫黑除恶的政策脉络。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启动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这一阶段的基本方针是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打击对象主要是盘踞在基层和重点行业、以硬暴力为主要手段的黑恶势力。

专项斗争结束后,扫黑除恶转入常态化,其标志是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七十七条。这部法律将"恶势力组织"由政策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为"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其具体界定详见下文)。

到2026年启动深化专项斗争,政策逻辑就清晰了:经过前两个阶段,传统形态的黑恶势力已受到系统性打击,但增量案件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所谓"深化",指向的正是这种形态上的新动向。


二、"软暴力":一个需要被拆解的弹性概念

"软暴力"并非学理概念,而是刑事司法中逐步形成的规范用语。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作了界定;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立法层面作出规定,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手段予以明确。

该意见对"软暴力"的定义是: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软暴力"。

从辩护视角看,这个定义的关键词几乎都是弹性表述——"心理强制""足以限制""影响正常秩序"。"心理强制"不似伤情鉴定有客观标准,它依赖于被害人陈述的主观感受与司法人员的内心判断;"足以限制人身自由"与正常的讨债、维权中的跟随行为之间,界线并不清晰;"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更是可以因个案而异。弹性意味着空间,也意味着风险:概念越模糊,越容易被扩张适用。在办案中,凡是被告人实施了纠缠、投诉、曝光、围堵等行为,控方都可能贴上"软暴力"标签,从而跳过对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严格审查。

因此,辩护的第一步,不是去"认可"某一行为属于软暴力,而是逐项审查其构成要件:是否"有组织地"实施?是否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为目的?是否确实达到了"心理强制"的程度?这三个要件,每一个都是可以争点的入口。


三、十类犯罪的共同结构:合法行为外衣下的审查

把十类犯罪逐一摊开,会发现一个规律:它们几乎每一类都紧邻一种正当的社会行为——催收紧邻合法债权的主张,恶意索赔紧邻消费者依法维权,舆情敲诈紧邻舆论监督,务工敲诈紧邻劳动维权,碰瓷紧邻真实事故索赔,套路贷紧邻民间借贷,网络暴力紧邻正当的网络表达。

这种"紧邻关系"决定了这类案件的指控逻辑:控方往往先认定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非法影响",再据此将外层合法的维权、催收、监督行为整体评价为软暴力手段。辩护的对应思路,不是笼统地否认行为,而是把"外壳"与"内核"拆开审查:行为人的权利主张是否真实存在?其手段是否独立于权利基础而被单独评价?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提供了一个重要武器:因婚恋、家庭、邻里、劳动、合法债务等纠纷引发、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条的意义在于,它从规范层面确认了"纠纷背景"对恶势力认定的阻断作用。十类犯罪中的相当一部分——催收、索赔、务工、碰瓷、套路贷——背后往往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若能把案件锚定在"事出有因"的纠纷上,通往"恶势力"乃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通道就可能被切断。

需要说明,"事出有因"不是免罪金牌,它阻断的是"恶势力"这一加重标签,而非个别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但卸下标签之后,行为就回到普通刑事或民事评价的轨道上,不少原本可能被拔高的行为,在严格评价之下并不构成犯罪。


四、为什么这类案件容易被拔高——辩护须警惕的三点

第一,概念模糊导致入罪门槛主观化。如前所述,软暴力、心理强制缺乏客观量化标准,认定高度依赖司法人员的内心判断。在没有伤情、没有物证的情况下,"看着像黑恶就按黑恶办"的倾向并不罕见。辩护人需要做的是,把模糊的"心理强制"还原为具体的、可检验的事实:被害人是否实际改变了行为自由?限制自由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刑事评价的必要?

第二,网络化导致证据语境易失真。这类案件的证据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平台截图,以及大量言词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截取、语境易失真的特点:一段聊天记录脱离上下文,含义可能截然相反;一张截图可能只呈现对一方不利的片段。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对言词证据语境的还原,在这类案件中比在传统案件中更为重要。

第三,政策氛围对罪与非罪判断的裹挟。扫黑除恶坚持依法严惩,同时也强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但在专项斗争推进过程中,政策上的"从严"基调容易外溢为个案中的"就高不就低"。辩护人要做的,是始终把案件拉回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用事实和证据回应标签化的叙事,而不是被"专项"二字带着走。


五、辩护重心的位移:从事实之辩到规范之辩

传统黑恶案件的核心争点多为事实性的:有没有实施殴打、伤情达到何种程度、参与了几起犯罪,证据以物证、伤情鉴定为主,事实认定相对客观。新型黑恶案件则不同:发帖、投诉、催告、围观这些行为本身大多不违法,争议集中于该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是有组织的敲诈勒索,还是民事维权、行政违法;是心理强制,还是普通的纠缠。

这意味着辩护重心从"有没有做"转向"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什么"。这种位移对辩护人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停留在"被告人没有打人"的消极辩护,而要主动建构行为的性质——它的权利基础、它的语境、它的限度。

与之相关的是罪名竞合问题。以催收行为为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专门规制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该专门罪名出台之前,此类行为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专门罪名的设立,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以精确构成要件替代"口袋罪"的取向。辩护的启示是:在竞合情形下,应坚持罪名的准确适用,反对将本可适用专门罪名的行为向寻衅滋事等泛化罪名拔高——两者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不同,罪名选择本身就是重要的辩护利益。


六、结语

辩护人不是政策的注释者。在专项斗争推进的背景下,我们的角色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把"罪"与"非罪"、"黑"与"非黑"的界线划清楚。

"软暴力"概念越是模糊、越是贴近正常社会生活,越需要辩护人用事实固定权利基础、用证据检验非法占有目的、用法律论证对抗标签化的认定。这绝不是预先"认可"某些手段行为的危害性——恰恰相反,它要求控方对每一个构成要件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任何一环的证据不足或评价不当,都应成为辩护的空间。


本系列后续各篇,将沿着这一思路,逐类讨论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的认定要点与辩护方法。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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