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别只写分期还款,这条威慑条款才是懂行的关键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0日  作者:李育新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执行和解别只写分期还款,这条威慑条款才是懂行的关键


迅蚁执行/李育新


很多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上面只简单约定分期还款,逾期则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看上去万事大吉,实际上这份和解协议的防护力度非常薄弱,甚至可以说,签了还不如不签。


被执行人口头承诺说得天花乱坠,为了换取暂时解除限高、争取转移财产的时间,爽快答应分期方案。一旦拿到喘息空间,转头继续拖延、规避执行。等到再次违约,申请执行人只能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又要重新走一遍流程,白白耗费时间,给老赖留出操作财产的窗口期。


真正有实务经验的执行律师,在拟定执行和解协议时,不会仅仅写分期还款、逾期恢复执行,会额外增加一条具备心理威慑、留存关键证据的条款。


参考条款: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和解协议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已充分知晓该法律后果,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不少人会产生疑问:是不是写上这一条,对方一旦违约就直接构成拒执罪?并不是。拒执罪的成立,依旧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会仅凭和解协议的约定就直接定罪。


但这一条款的现实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


第一,强大的心理震慑。签字的那一刻,被执行人明确书面确认,知晓逾期不履行将会面临刑事追责的后果。区别于口头告知,白纸黑字的确认,会打破老赖“和解只是民事商量,大不了再被执行一遍”的侥幸心理,倒逼其审慎对待每一期还款义务。很多被执行人忌惮刑事风险,会主动筹措资金按期履约。


第二,留存重要的书面证据。后续被执行人恶意违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推动拒执罪移送控告时,这份经被执行人签字确认的和解协议,可以证明被执行人事前完全清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刑事后果,能够佐证其主观上明知、恶意逃避执行,是整套证据链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们必须厘清一个现实:执行和解,不是申请执行人在乞求对方还钱,而是在生效判决基础之上,给被执行人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你的让步,应当设置清晰的边界,不能只有你的妥协,没有对方违约的沉重代价。


只依赖口头承诺,风险极高。老赖的口头保证随时可以推翻,只有把违约后果落实到纸面,才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胜诉权益。


当然也要提醒,该条款是威慑补强,不能替代核心工作。即便协议写入该内容,后续对方违约,依旧要同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收入证据,证明其具备履行能力,才能真正推动拒执罪的追责程序。和解同时,能追加担保人、设置财产担保,防护效果会更加完善。


打赢官司只是第一步,把纸上的判决,兑现成真金白银,才是执行的最终目的。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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