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个实务信号,观察刑事案件的证据短板
从五个实务信号,观察刑事案件的证据短板
蚂蚁刑辩/李育新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心里一直有一个疑问:办案机关手里的证据,到底够不够定罪?
案卷没有公开,普通人看不到完整证据链。但办案机关的办案行为、程序节奏,往往会释放出一些值得重视的信号。我们结合多年刑事辩护实务,梳理五个典型信号。同时必须说明:这些信号只是实务经验层面的参考,不等于法定结论,不能单凭某一个现象直接断定证据不足。最终能不能定罪,唯一标准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第一个信号,多部门轮番做工作,反复劝导认罪认罚。
如果公安、检察官多次找当事人谈话,反复宣讲认罪认罚的好处,不断劝说当事人认罪,这是一个需要高度留意的信号。
如果客观证据扎实、链条完整,办案机关依靠物证、书证、流水、鉴定意见等客观材料就可以定案,对当事人口供的依赖度会明显降低。反复劝导认罪认罚,实务当中不少时候,是办案机关希望通过当事人的有罪供述,补齐证据链条当中薄弱或者缺失的环节。
但我们也要客观地说:认罪认罚是一项法定制度,劝导认罪认罚本身是办案机关的正常工作,不能一劝认罪就直接推定证据不足,需要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判断。
第二个信号,以取保候审作为交换条件,换取认罪。
“你认了,我们就给你取保。”这是家属和当事人经常听到的一句话。
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身危险性较高,符合逮捕条件,办案机关一般不会把取保作为协商筹码。当办案人员主动把认罪和取保候审挂钩,用变更强制措施来动员认罪,往往侧面反映出现有证据体系存在瑕疵,办案机关希望通过认罪来降低后续指控风险。
这里特别提醒当事人: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结束,也不等于后续会判缓刑。不要为了短期自由,在没有看清案卷证据的情况下仓促认罪。
第三个信号,审讯策略出现明显转变,由强硬讯问转为协商沟通。
有些案件前期审讯节奏紧、态度严厉,办案人员侧重于攻坚突破。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侦查之后,讯问的语气、方式慢慢发生变化,开始和当事人商量,主动给出量刑预期,做思想疏导。
这种态度转变,很多时候是侦查取证遇到了客观障碍,关键证据取不到,证人找不到,资金链条无法查实,侦查工作进入瓶颈。在证据获取受阻之后,办案机关调整策略,希望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推进案件。当然,审讯策略调整也可能是办案规范化的体现,不能孤立看待,要放在整个案件进程中评估。
第四个信号,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程序,它的法定理由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审查卷宗之后,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就会把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补强证据。这是司法程序给出的、最明确的证据存疑信号,也是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窗口期。
但退回补侦不等于案件一定会不起诉,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有可能补齐证据,再次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侦,是辩护的机会,不是案件的终点。
第五个信号,案件久拖不决,既不往下推进,也不作撤案处理。
还有一类案件,侦查时间拉得很长,既不移送检察院,也不撤销案件,长期处于悬置状态。
背后一个很现实的原因:现有证据达不到移送起诉标准,很多关键事实查不清楚;但是同时,又没有充分、确凿的依据可以依法撤案。于是案件停在那里,程序陷入僵局。
这种久拖不决,往往也是证据存在重大短板的外在表现。当事人和家属不能被动等待,应当在律师协助下,依法、理性推动案件的程序进程。
最后,我们做一个重要总结。
以上五种情形,只是刑辩律师在办案当中总结出来的实务观察,不是法律条文,不是法定判断标准,更不能作为自行抗拒办案机关工作的理由。
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一个人能不能定罪,只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
各类程序信号,可以帮助我们保持清醒、审慎判断,但代替不了阅卷、质证、专业辩护。
遇到刑事案件,不要靠自己猜案情,不要根据只言片语盲目做决定,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尊重司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才是理性可行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