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系列】新一轮扫黑除恶被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守住的五条底线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0日  作者:李育新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新一轮扫黑除恶被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守住的五条底线


蚂蚁刑辩/李育新


新一轮扫黑除恶正深入推进,规模与力度持续加码。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坚持依法从严惩治,保持高压态势,强化线索核查、打早打小、集中攻坚和打伞破网,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在这一背景下,一旦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当事人往往陷入恐慌,急于“说清问题”以求脱身,反而最容易在讯问这一关键环节出错。


从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看,讯问阶段是整个案件的基础性环节。此阶段的言行,既可能成为后续认定事实、固定口供的直接依据,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排除,甚至因不实陈述而加重不利后果。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等规定,从辩护视角,为被传唤、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梳理必须守住的五条底线。


需要说明的是,守住底线不是对抗侦查,而是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如实回答、配合调查并不冲突。


第一条底线:核实传唤程序是否合法,关注时限与手续

很多人被传唤后第一反应是“配合”,却忽略了程序本身是否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实务中需要留意的,一是传唤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出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二是讯问地点是否在被传唤人所在市、县范围内;三是是否明显超出法定时限仍被限制人身自由。上述程序问题,是辩护工作中审查的重点,也可能成为后续排除相关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切入角度。


需要强调的是,关注时限与手续,是依法提出程序性异议,并不等于抗拒调查。如实、冷静地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并配合身份核实,仍是基本义务。


第二条底线:如实供述,但杜绝编造、附和与违心认罪

讯问中最常见的风险,并非“不交代”,而是“乱交代”。部分当事人迫于压力或急于求成,选择编造情节、附和侦查人员的提问方向,甚至违心承认自己没有实施的行为。这样的陈述一旦被固定为笔录,往往成为后续认定不利事实的隐患,之后想纠正将付出沉重代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因此,如实回答是法定义务,但这不等于要主动虚构、无限扩大自己的责任,也不等于对侦查人员带有倾向性的诱导性提问一味附和。对确实不清楚、记不准的情节,应当如实说明,不要为了“求一个态度”而随意确认。


第三条底线:讯问笔录必须逐字核对,异议要当场提出

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通常会制作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核对并签字按印。这一环节最容易被忽略,却是口供能否被采信的关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实务中的建议是:核对笔录时逐字逐句对照,重点检查是否真实反映了自己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有被删改、增补或曲解之处。对与本人陈述不符的部分,应当当场提出并要求更正后,再签字确认。确认笔录内容与本人意思一致,才签字并按手印。这一细节,往往决定后续庭审中该份口供的证明力。


第四条底线:留意同步录音录像,依法行使核对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涉黑涉恶案件中,不少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的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是否同步录音录像、录像是否完整连续,直接影响口供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从辩护角度,同步录音录像既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口供真实的依据,也是发现讯问方式是否合法的监督渠道。当事人在讯问时,应当意识自己在被录音录像的环境下陈述,保持陈述真实稳定,避免前后反复、随意改口。


如果认为讯问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或者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不一致,可以在后续阶段依法提出审查、排除相关证据的申请。需要说明的是,涉黑案件的定性、口供稳定性和一致性,往往对最终结果有直接影响,此时更需要专业辩护律师的介入把关。


第五条底线:及时行使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这是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的一条。不少当事人认为,请律师“太早”或“没必要”,等案件到检察院、法院再请也不迟。这一认识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往往代价高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也就是说,被传唤、讯问之日,便是可以委托律师之时。尽早让辩护律师介入,可以在第一次讯问、程序审查、证据把关、认罪认罚协商等多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避免因对法律程序不了解而作出不利陈述或错误决定。


结语:守住底线,是为了得到公正的处理

新一轮扫黑除恶坚持依法从严、不漏不凑。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而言,在讯问阶段守住程序、陈述、笔录、录音录像与律师帮助这五条底线,不是对抗侦查,而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的前提下得到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是一条复杂而漫长的程序。讯问只是起点,却往往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在专业辩护律师的协助下,理性应对、如实陈述、依法维权,才是对自身权益最负责任的态度。蚂蚁刑辩愿以专业与严谨,帮助每一位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守住应有的权利边界。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3357800999

首发:【扫黑系列】新一轮扫黑除恶被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守住的五条底线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