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29)
刘恺基合同诈骗案 ——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恺基,男,1960 年 10 月 3 日生,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8年 9 月 27 日被逮捕。
安徽肯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恺基犯合同诈骗罪,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恺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辩称刘恺基所属的天陟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 年,被告人刘恺基经人介绍与安徽省宿州市?桥区解集乡宜山村村民周宜昌认识,两人商谈后签订了《收购合同》,刘恺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 万元购买周宜昌承包的 3700 亩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属公益林)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周宜昌保留 7%的股份。另外,合同还约定刘恺基雇佣周宜昌看管
该林地。合同签汀后,周宜昌将林权转至刘恺基名下,将林权证交给刘恺基,并多次向刘恺基催要购林款,但刘恺基除陆续支付少量费用外,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脱,未按合同支付购林款。
2005年5月l8日,刘恺基委托安徽皖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林地进行评估,刘恺基在明知该林地属公益林的情况下,要求该所将该林地按商品经济林进行评估,该所评估后按刘恺基的要求出具《刘恺基先生侧柏商品经济林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侧柏商品经济林活立木公允值 33006960 元。2005 年9 月 l 日,刘恺基持林权证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在合肥注册成立“安徽凯瑞投资有限公司”,刘恺基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3000 万元(非货币出资)。2006 年 11 月 30 日,刘恺基将安徽凯瑞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天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陟公司)。2007 年 12 月 2 日,又变更为“安徽天陟木业有限公司”,2007 年 1 月,刘恺基又委托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对 3700亩林地进行评估,并将皖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提供给该所,要求该所按皖资所的报告书出具评估报告,并要求评估价值为 1 亿元人民币。2007 年 1
月 13 日,该所出具《刘恺基先生侧柏商品经济林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侧柏商品经济林活立木公允值 7065.52 万元。
被告人刘恺基在注册成立公司后,即持林权证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向多家银行申清抵押贷款,但均未成功,公司无资金来源,无税务申报及经营活动。2007年 3 月,被告人刘恺綦在明知自已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为名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行考察,对试验区有关领导谎称,其在宿县、霍山、肥西等地有多处林地,可以在叶集投资 1.2 亿元人民币建立 18 万立方米人造板厂。该厂建立后,可年上缴利税 2700 万元,安排就业 3000 余人,且能逐步把叶集打造成华东乃至全国最大的木材加工城。经多次商淡,2007 年 4 月 19 日刘恺基与叶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协议,安徽华陆集团通过议标获得施工权。试验区政府按照与刘恺基的协议,先后两次对建厂土地进行挂牌出让,但刘恺基以父
亲病危及资金紧张为由未参与竞拍,致土地流拍。7月 23 日,华陆集团应刘恺基要求交付工程履约保证金 150 万元,刘恺基除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置车辆、电脑等设备外,大部分款项被其取出用于还债或者其他消费。同时,刘恺基还多次催促华陆集团早日施工,而华陆集团因刘恺基一直未提供施工条件而未施工。
2007 年 9 月,刘恺基在无资金、无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与宝业集团湖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五建)签订了 6000 万元的土建合同。合同签订后,湖北五建按期进场施工,并应刘恺基的要求交付天陟公司履约保证金 300 万元。该笔款项到账后,刘恺基将其中 150 万元退还华陆集团,剩余款项被其取出。2008年1月31日,湖北五建完成了土建工程,但是刘恺基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任何款项,给湖北五建造成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刘恺基于 2006 年 8 月 4 日因犯行贿罪被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天,于当日刑满释放。2008 年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