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23)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容焕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沈容焕提出撤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许沈容焕撤回上诉。
二、主要问题
1.对境外证据如何进行审查与认定?
2.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我国是否有管辖权?
3.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起诉单位中责任人员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理由
(一)对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应根据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而加以区分。
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在涉外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刑事证据所在地、证人所在地可能在境外,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境外取证,有些证据在我国境外形成的事实。这些证据产
生、形成于境外,使得法院无论是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的审查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
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该条文规定了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公民参加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有关公证、认证手续,但其规定所指对象仅为授权委托书,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刑诉法解释》均未对涉外刑事案件中涉及案件事实的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认定作特别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原理,总结出一套审查、认定规则。
1.对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之间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双向互惠原则,协助或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实现刑事实体权力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该规定确认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怍用。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使用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归纳为六大类:文书送达、信息通报、调查取证、引渡、刑事案件的诉讼转移、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其中,调查取证具体是指各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收集、保全;对证人的询问;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的勘验、检查、搜查;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押等。由于我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对方是外国的司法机关,因此,对于由外国司法机关进行的调苣取证,只要其具备了完整的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生,即可对该证据进行认定。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采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作出判断,不能因为该证据是卟国司法机关提供的就直接确认其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廷、
检察机关在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地方公安机关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有关条约或者合作协议的规定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译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审批。”该《规定》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地方公安机关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查询资料、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申请层报公安部审批。”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有关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调查提纲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