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22)
综上所述,谭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纸箱厂,制造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假象,不断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收取纸箱厂预付款 155 万余元,最终给纸箱厂造成47 万余元损失,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9:
沈容焕合同诈骗案 —— 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容焕(英文名 YONG HWAN SIM),男,1954 年 8 月 5 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原系韩国 SIMPSON 商社营业董事。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7 年 12 月 17日被逮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沈容焕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辩称其未骗取上海菲西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西尔公司)的货物,也未携款逃逸,且他是代表韩国SIMPSON 商社与菲西尔公司签订合同,应由韩国 SIMPSON 商社来承担责任。其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沈容焕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沈容焕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实施非法占有菲西尔公司财物的行为,故沈容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沈容焕系韩国 SIMPSON 商社的营业董事,负责处理所有业务。2004 年9 月至 10 月间,沈容焕代表韩国 SIMPSON 商社与菲西尔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YGB 一 4042 和 YGB 一 4043 的两份购销合同,由 SIMPSON 商社向菲西尔公司采购价值合计 13.4 万美元的女式羽绒服和女式麂皮绒夹克各 1 万件,并由沈容焕指定的货代公司 CLOVER 商社的上海合作方易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运公司)负责运输。同时,沈容焕代表 SIMPSON 商社再将上述货物卖给了美国的Pacific Whale Textile Corporation.同年 11 月 1 日和 5 日,在沈容焕支付了2.5 万美元定金后,菲西尔公司分别将合计 13.7 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 113.7 万余元)的货物交易运公司运输。当沈容焕收到美国 Pacific Whale Textile
Corporation支付的全部货款后,未将货款人民币93万余元支付给菲西尔公司而逃逸。2007 年 11 月 10 日,沈容焕欲从我国吉林省长春市口岸出境时,被边防检查人员抓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容焕担任营业董事的韩国 SIMPSON商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9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虽然公诉机关未指控韩国 SIMPSON 商社构成犯罪,但被告人沈容焕仍应作为韩国 SIMPSON 商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驻韩使馆明传电报“关于复韩警方协查沈容焕合同诈骗案事”,韩国可流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美国联邦调查局驻北京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协查沈容焕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函,相关定金收据、收条,被害单位菲西尔公司员工严阳的陈述,证人全锦善、许维祥、陈修俊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沈容焕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沈容焕系SIMPSON 商社的营业董事,在收到美国 Pacific Whale Textile Corporation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仅向菲西尔公司支付了 2.5 万美元后逃匿。上述证据已证实了被告人沈容焕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沈容焕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