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量刑幅度、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那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量刑幅度、法律依据是什么?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进行法律解读。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暂无明确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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