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量刑幅度、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9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那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量刑幅度、法律依据是什么?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进行法律解读。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量刑幅度

  

  1.基准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一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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