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

多,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有一定经济来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以来,龙杰锋将“罗源帮”改名为“龙兴社”(以下均称“龙兴社”)。“龙兴社”组织自成立以来,在龙杰锋的指使、授意下,由骨干分子带领手下的“马仔”在四会市城区、乡镇开设多处赌场,以“抽水、放高利贷”的形式非法牟取暴利;对不服从他们管理的赌场,则由“龙兴社”成员对其进行“扫场”,迫使这些赌场无法生存,逐渐对四会市的赌场予以垄断。龙杰锋还利用其东城派

  出所联防队的职务之便,指使加入“龙兴社”的联防队员为赌场通风报信及看风,防止被警察查获。“龙兴社”还向四会市多间娱乐场所及广宁县、怀集县鱼贩个体户收取巨额保护费,进行敲诈勒索,对拒交保护费的就对其进行滋事;甚至对鱼车进行投毒,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龙兴社”还通过驱赶、恐吓等暴力手段把来自怀集、广西等地的鱼贩赶出四会的贩鱼市场,然后由该组织出资购买鱼车经营,企图垄断该行业以牟取暴利。“龙兴社”通过开设赌场“抽水、放高利贷”,收取娱乐场所及鱼贩的保护费等非法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龙兴社”组织规定每位成员都要服从龙杰锋的指挥,并规定帮规,对不听从指挥,违反规定的成员进行处罚;该组织有比较固定的聚集场所,有事就由龙杰锋召集“龙兴社”的骨干成员到金三角桌球城等地开会商议;为方便统一行动,其成员实行集中居住;为使其成员能充当打手,还组织其成员进行体能训练。“龙兴社”的骨干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负责开设赌场的,有负责收取“保护费”的,有负责充当打手的,有负责购买、保管刀具、枪械的。“龙兴社”还设立了“应急基金”,由龙杰锋统一支配,用于“龙兴社”成员日常开支以及赔付打架斗殴的死伤者医疗费、抚恤金等。“龙兴社”组织自成立以来,在龙杰锋及被告人黄向华、邓洪枢等人的领导、组织下,其成员多次与其他黑恶势力相互打架斗殴,涉及多宗命案及故意伤害案,致多人死伤,实施了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四会市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绑架事实略)

  (十一)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陈国阳、张伟洲多年来担任龙杰锋的直接领导,明知龙杰锋有参与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知其手下人数众多,并有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作假证据予以包庇,致使龙兴社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横行四会城乡多年,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包庇事实具体如下:

  1.2000年9月30日,龙杰锋及其手下邓耀明、曾浩斌、黄向华等人将被害人刘洪燕的右脚打断致轻伤,将被害人肖辉头部打致轻微伤。公安人员当场将龙杰锋、吴建军等人抓获带回城北派出所。被告人张伟洲知道情况后,明知伤者右脚被打断,已涉嫌刑事犯罪,为达到包庇龙杰锋的目的,一方面,找城北派出所的

  领导说情;另一方面,叫吴建军把打伤人的责任包揽起来,不要说出龙杰锋打人的事实,并许以行政拘留的轻处罚。然后,对两被害人软硬兼施,迫使两被害人答应接受赔偿不追究龙杰锋等人的刑事责任。当天,龙杰锋即被被告人张伟洲带走,致使龙杰锋免受法律追究,而吴建军等人则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

  2.2000年10月28日晚,四会市“龙华夜总会”门口发生被害人吴德森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时任东城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陈国阳、东城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伟洲,在案发后得知龙杰锋案发时到达现场,并与其手下“罗源帮”成员曾浩斌、邱经伦等人参与打人,致使吴德森被伤害致死。被告人陈国阳、张伟洲

  明知龙杰锋不是处警人员,而是参与打人的犯罪嫌疑人,却召集当晚处警的派出所民警梁悦明、治安联防队员梁志权等人要求他们在上级调查时不要将龙杰锋当晚参与打人的事实说出来。被告人陈国阳还打电话给四会市公安局巡警大队队长雷国森,要求参加出警的巡警隐瞒事实,不要将龙杰锋打人的事实如实汇报,导致前来调查的省、市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得到的情况失实,致使龙杰锋一直逍遥法外,免受法律的追究。

  ……(认定的私藏弹药、受贿事实略)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向华、邓洪枢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龙兴社”成员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龙杰锋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罗广发、李志洪、黎观娣、吴德森死亡,被害人叶德永、黄国明重伤,被害人刘洪燕、谭凯信轻伤和被害人肖辉、戴国标轻微伤等严重后果。“龙兴社”在四会市城乡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四会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国阳、张伟洲对“龙兴社”组织及其首领龙杰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包庇,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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