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5)
2.对被告人王清华等七人的行为的定性分析。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稗中,王清华在接受刘应平的邀约后.又邀约张清平、徐峰、冯世汉、王卫星、谢波湘、简明华几人参与作案。除刘应平外,王清华等人均不认识陈金豹,只知道陈金豹是开赌场的“老大”,王清华等人与该组织未就加入组织的问题达成共识,之前也没有参与该组织的其他活动,未受该组织的管理、纪律约束,未从该组织领取报酬,不受该组织的控制,只是临时受指使参与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王清华等人只是被临时利用的犯罪工具,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综上,刘应平、王清华等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二审法院没有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上述被告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不过,刘应平、王清华等人的行为虽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刘应平、王清华等人毕竟是受陈金豹指使、间接指使而实施犯罪的,被指使者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指使者实施的犯罪承担相应的共同犯罪责任。
案例:4:
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把握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伟波,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无业。199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被强制戒毒两年,2007年6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龚南敏,绰号“大姐”、“大家姐”,女,汉族,1974年3月22日出生,无业。200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伟波、龚南敏、何锦超、鲍海华、万泗洪、刘伟光、娄春华、费建义、于同福、刘榕安、卢永庆、李彦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200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邓伟波为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吸纳被告人何锦超、刘伟光为固定成员,为该组织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从中牟利。此后,邓伟波又发展被告人卢永庆为组织成员,协助其买卖、运送、储存枪支、弹药。同年,刘伟光又将被告人刘榕安发展为组织成员,将刘伟光经营的一问塑料模具厂作为该组织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地下”工场,大规模进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2006年8月,邓伟波为控制广州市海珠区沥?综合市场放心肉的经营权,将被告人鲍海华发展为组织骨干成员,让其负责管理该市场的放心肉经营,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直接操纵市场,打击竞争对手。2007年1月,邓伟波、龚南敏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沥?北村地区非法开设、经营“健身舞池酒吧”和“沥?社区体育巾心”等娱乐场所,邓伟波将鲍海华介绍给龚南敏认识,两人共同雇请鲍海华作为“看场”的主管,并让鲍海华招募手下人员。后鲍海华招募了被告人娄春华、于同福、费建义等人负责“看场”。此三名被告人均由鲍海华随时调配,且工资由鲍海华负责发放。同时,龚南敏还吸纳被告人万泗洪为该组织成员,协助其管理组织成员及处理组织的财务工作,为组织购买所用的对讲机、制服和作案工具等。邓伟波还从龚南敏处以优惠价格承租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沥?北村的一间无牌烧烤档进行非法经营,由被告人李彦军负责管理烧烤档的生意,并负责该组织成员的伙食保障。为了便于组织行动,召集人力,更好地形成威慑作用,邓伟波又在龚南敏租住的房顶安装了无线电发射台,为组织联络提供保障。邓伟波、龚南
敏对“看场”人员进行有组织的管理和控制:(1)为“看场”人员发放统一制服,要求“看场”人员留统一发型;(2)为“看场”人员配发对讲机和配备三节伸缩棍;(3)为“看场”人员安排统一食宿,统一调遣“看场”人员。邓伟波为了更好地控制手下成员,笼络人心,凡在重大节日都要设宴款待手下成员、派发红包,为
手下成员偿还赌债,对为该组织利益受伤的手下成员提供医疗费、生活费等。
2004年下半年至案发,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邓伟波为首,以被告人龚南敏、何锦超、鲍海华为积极参加者,其他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广州市海珠区沥?综合市场的放心肉经营权,非法控制了海珠区沥?北村地区的娱乐场所,获取了巨大经济利益,为该组织积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