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0)
放哨等,均有固定的专人负责,并在赌场内部制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以控制组织成员,维护赌场的有效运转并确保自身的安全;通过多次较大规模的聚众赌博,采取从中“抽头”、发放高利贷以及垄断“鹤园小区”工程建设的地材供应等手段,被告人容乃胜等非法聚敛了大量钱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尽管被告人容乃胜辩称其开设赌场仅获利三四万元,但从其攫取钱财、扩充经济实力的手段及表现来看,其经济特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一般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巧取豪夺可以聚敛大量的不义之财,但也有的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不过尽管经济实力暂时弱小,仍不影响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本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关键在于被告人容乃胜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一特征,即“保护伞”问题。被告人容乃胜等人没有采取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使用的在政府部门寻找“保护伞”和代理人的方式,寻求“保护伞”,而是通过“竞选”使自己成为乡人大代表,从而向政权机关渗透,以寻求政治上的非法保护。那么,此种方式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呢?我们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地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只有同时具备这4个特征,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在某一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并非所有的特征都十分典型地表现出来。一般而言,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反社会性,其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司法解释规定的“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威逼国家工作人员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引诱、威逼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但并不排除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其他方式寻求“保护伞”。黑社会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被告人容乃胜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势力,积极向国家机关渗透,通过破坏选举等手段,使自己当选为乡人大代表,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应当认定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获取“非法保护”这一特征。
综上所述,被告人容乃胜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开设赌场,垄断建材供应市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他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威胁手段破坏选举,非法取得乡人大代表身份,寻求非法保护。该犯罪集团已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一、二审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
告人容乃胜定罪处刑是正确的。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认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表现。其中,“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积极参加者往往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时表现主动、积极。除积极参加并起主要作用的成员外,其他均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与“领导”两种行为有可能交叉并存。通常情况下,组织行为包括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等行为。组织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以后往往成为领导者。在规模较小、成员不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尤其如此。两种行为的区分一般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为界限,形成前为促使组织的形成而实行的
组织、领导行为称为“组织”,形成以后的组织、领导行为称为“领导”。如果在组建黑社会组织过程中起领导、决定作用的,应认定为“组织”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立法者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不以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参加者实施的行为已实际构成犯罪作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以维护其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经济能力与经济基础,往往以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依托,进行一些合法的工商活动。因此,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