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

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买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贷款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数罪并罚。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首要分子,应按该组织的全部罪行予以严惩(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处理由略)。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4月13日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人张畏、郭海华、姚建军、张亮、王钦敏、杨才德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否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

  三、裁判理由

  (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一定的经济实力与政治背景,为所欲为,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

  坏了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一种,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犯罪组织和犯罪集团,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一般的有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属于较高级形态。无论在组织性上,还是在规模上,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别于一般的犯罪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4个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

  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解释》规定的这4个特征,揭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妄图对抗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控制社会管理权、称霸一方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立法原意,符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客观实际,有助于准确划清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界限,准确打击此类犯罪。

  根据《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具体表现在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和行为方式等4个方面:

  1.组织结构比较严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明显区别是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一般犯罪集团也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这种组织性相对而言较为松散,主要是集团成员之间的联系性。其组织性体现在3个方面:其一,人数较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这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非常直

  观的标准。犯罪集团的人数直接影响犯罪的后果与影响。只有达到一定的人数,犯罪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其才能进行一系列的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其二,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犯罪集团所具有的基本的组织特征。其三,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一般具有比较严格的纪律或“家规”,对成员的行动进行约束,违反规定者将受处罚,以保障黑社会性质组织顺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一般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主要是违法犯罪活动。

  3.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非法保护,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最大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要想方设法获取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比如,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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