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

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容乃胜辩称:其开设赌场仅获利三四万元;“鹤园工贸公司”是合法公司;当上乡人大代表是群众的意愿并经选举当选的;不知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事。其辩护人提出:赌博组织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证据证实该组织具有组织纪律性;被告人容乃胜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被告人容乃胜的经济实力只代表个人,不能代表赌博组织。

  被告人容年春辩称:只是赌场参赌人员,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提出:赌博组织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证据证实“鹤园工贸公司”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团伙犯罪不一定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被告人秦建国辩称:只是以个人名义在赌场“放码”(即放高利贷),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提出:赌博团伙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秦建国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容乃玉辩称:只是在赌场内参赌。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容乃玉系参赌人员而非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容乃玉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田吉贤辩称:自己是鹤园工贸公司的职员,被告人容乃胜让其到赌场当过4次“钉子”(即放哨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彭伟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辩护人提出:赌场的规矩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容乃胜团伙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容乃胜向政治方面渗透、被告人彭伟知道容乃胜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有加入该组织的故意和行为等均无证据证实。

  被告人彭元兴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赌博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证据不足;被告人彭元兴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韩志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予否认,称其一项都未参加。

  被告人陈金闯辩称:其不是容乃胜“赌博公司”的人,是陈金海让其到赌场当了几天“钉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彭军华辩称:其只是在容乃胜的赌场当了几天“钉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辩护人提出:容乃胜团伙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彭军华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8月,被告人容乃胜为聚敛钱财,纠集、网罗被告人容年春、秦建国、容乃玉、田吉贤、彭伟、彭元兴、韩志勇、陈金闯、彭军华以及在逃人员高卫国、容乃义、赵红军、陈金海、赵声华、袁金波、陈坦胜、侯新勇等人在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一带设立赌场。由容乃胜组织、领导,容年春、彭伟及高卫国负责管理参赌人员和赌场秩序(即“罩场子”),容乃玉负责在赌场上作弊(即“阴打”),秦建国和陈金海负责发放高利贷(即“放码”),容乃义负责管理赌场和非法收益,赵红军负责安排人员放哨(即“钉子”),随时用对讲机与赌场内保持联系,赵声华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田吉贤、彭元兴、陈金闯、韩志勇、彭军华则充当放哨人员。该赌场具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规定:1.吸毒人员坚决不允许参与;2.赌场内部的成员一律不准在自己的赌场上赌博;3.赌场人员要固定,进入必须经过被告人容乃胜的同意,统一听从容乃胜的安排;4.赌场固定人员有川薪,年终有分红,一般由被告人容乃胜发放。通过多次较大规模的聚众赌博,采取从中“抽头”,发放高利贷等手段,容乃胜一伙非法聚敛了大量钱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1998年8月上旬,因参赌人员蔡文婕为另一参赌人员黄勇提供“担保”而向容乃胜的赌场借得的赌资5万元未能按期偿还,容乃胜即指使容年春、秦建国及赵声华等人将蔡文婕强行押至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一村民的猪圈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3日。在此期间,容乃胜、容年春分别对蔡文婕实施了侮辱、殴打行为。在容乃胜到蔡文婕被关押处让其偿还赌资时,容乃玉曾两次随其到现场,秦建国及赌场其他成员赵红军、陈金海、袁金波、陈坦胜、侯新勇等人分别对蔡文婕实施了看守和威胁的行为。蔡文婕在委托他人将现金2.5万元交给容乃胜等人并写下2.5万元的欠条后才获得释放。

  1999年9月7日,被告人容乃胜所在的和平乡武丰村举行“海选”,被害人赵可政没有按照容乃胜手下人事先打招呼的意见投容乃胜的票,容乃胜即指使被告人容年春、容乃玉及陈金海、容乃义于次日凌晨l时许以赵可政的儿子赵宁赌博差容连春弟弟的钱为由,窜至赵可政家中,将赵可政殴打致伤。

  1999年初,武汉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开发建设“鹤园小区”住宅工程。被告人容乃胜为达到高价推销地材,牟取高额利润,进一步扩充其经济实力的目的,于当年7月成立了“鹤园工贸公司”。为垄断“鹤园小IX"T_程建设的地材供应,容乃胜指使被告人田吉贤(已因此事判刑)、李道胜(在逃)及其赌场的骨干成员,采取在施工现场设卡拦截建筑单位运送地材的车辆及胁迫手段,强迫建筑单位与“鹤园工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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