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6)
本案中,被告人张畏除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直接指使、指挥其组织成员进行行凶伤害、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活动11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非法拘禁1人;还直接指使他人实施诈骗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上述犯罪,或是由张畏直接指使,或是由该组织成
员为了该组织的利益所为,均属于该组织所犯的罪行。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张畏,应当对这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这些罪行处罚。所以,一、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张畏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十万元是正确的。
案例2:
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容乃胜,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选举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容年春(绰号“白毛”、“年三”),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7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01年3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正在服刑。
被告人秦建国(绰号“高鼻子”),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0年8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01年3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正在服刑。
被告人容乃玉(绰号“小雄”),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84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破坏选举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吉贤(绰号“田鸡毛”),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农民。曾因强迫交易罪于2001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伟(绰号“瘌痢”),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元兴(绰号“黑老九”),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农民。曾因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志勇(绰号“三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01年3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正在服刑。
被告人陈金闯(绰号“瘪鸡”),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2001年3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正在服刑。
被告人彭军华(别名彭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逮捕。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容乃胜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破坏选举罪,被告人容年春、容乃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破坏选举罪,被告人秦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田吉贤、彭伟、彭
元兴、韩志勇、陈金闯、彭军华犯参加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