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例1:

  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畏,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湖北省宜都市政协副主席、浙江省台州市青联委员、台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浙江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上海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温岭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台州新世

  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温岭市明珠珠宝金行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6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郭海华、姚建军、张亮等31人的情况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贷款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未遂),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以来,被告人张畏等人结伙进行寻衅滋事等流氓犯罪活动。自1997年底始,张畏为达到扩大势力,称霸一方,非法占有、聚敛更多资产的目的,采用招收保安、吸收员工、提供经济资助及食宿、配发通讯工具、服装等手段,直接控制、指挥同案被告人姚建军、王钦敏等人为其从事非法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姚建军通过被告人张亮、王钦敏通过潘根连(另案处理)的具体操纵,分别将被告人郭海华、徐元龙、江斌、蒋京伟、林恩波、王海江、林连兵、江沥、江再灵、陈裕国、叶海文、陈海勇、潘海荣、杨标锋、杨小波、徐力等人,纠集在浙江省温岭市的太平镇当街井居住点、东辉小区15幢2单元203室租房、箬横镇居民租房、温岭明珠宾馆附近的商品房等地,并以“参加的活动不得向外宣扬,单个人不得随便外出”、“随叫随到”等相约束,使上述人员为张畏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被告人张畏通过上述分层次管理,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指挥其下属人员,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浙江省温岭市等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治安秩序。被告人张畏为制造其很有经济实力的假相,采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等手段,以自己、他人或其同伙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温岭市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巨丰贸易公司、温岭市泰恒化纤有限公司、温岭市华泰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明珠珠宝金行、上海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明珠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永恒贵稀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虹基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迷城之夜实业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并在温岭银座城市信用社、泰隆城市信用社、黄岩永宁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了20余份个人帐户,用于频繁调

  动资金、提现等,大肆进行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张畏为向政界渗透,以投资办企业、出资赞助等为幌子。先后取得湖北省宜都市政协副主席、《浙江法制报》名誉社长、浙江省台州市青联委员、台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头衔;还通过贿赂等手段,腐蚀拉拢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本人及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寻求非法保护(被告人张畏为寻求非法保护直接或指使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略)。

  1.1995年7月至1999年3月间,被告人张畏先后带领、指使被告人王钦敏、姚建军、张亮及潘根连等人,分别组织、策划、带领郭海华等20名被告人为该组织利益或骨干成员利益大肆进行行凶伤害、寻衅滋事、毁坏他人财物、非法拘禁等活动,共作案25起,致使1人死亡、4人重伤、1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主要事实列举如下(其余略):

  199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畏得知其妻弟张伟新与张畏连襟陶刚义之兄陶刚正发生争执,即率姚建军、王钦敏等人赶至浙江省温岭市牧峪镇下周村,逼陶刚正摆酒席请客,写检讨书印发、张贴。同年8月23日,张畏得知陶刚正与张伟新争生意,又指使姚建军纠集张亮、蒋京伟、郭海华等人,赶至陶刚正岳父陈友才家,殴打在陈家的陶刚正、陈菊飞夫妇。为制服陶刚正,姚建军又于同月27日,指使张亮纠集郭海华、徐元龙等人,持刀冲人陈友才家,将陈友才夫妇及其三女婿夏琴分别砍致轻伤、轻微伤。1999年初,张畏得知陶刚义对其上述行为不满后,便指使姚建军“教训”陶刚义。张亮按照姚建军的吩咐,于2月10日与杨才德共同纠集并在杨才德的指认下,郭海华、徐元龙、林云国等人携带凶器先后到温岭市石粘镇奥得宝鞋厂、温岭市牧峪镇寻找陶刚义,均未果。次日上午,郭海华、徐元龙、林云国等人又携带凶器窜至奥得宝鞋厂附近守候。当陶刚义出厂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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