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9)
4.被告人容乃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被告人田吉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被告人彭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7.被告人彭元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被告人韩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正在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9.被告人陈金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正在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元。
10.被告人彭军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田吉贤、彭伟、彭元兴、陈金闯服判,未上诉;被告人容乃胜、韩志勇、容年春、秦建国、容乃玉、彭军华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容乃胜、韩志勇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容年春、秦建国上诉称,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容乃玉上诉称,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彭军华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8月2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向政权机关渗透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寻求非法保护的违法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何认定?
3.不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的能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裁判理由
(一)向政权机关渗透,取得某种政治身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的一种手段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证明相关组织属于刑法意义
上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纠集起来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组织的典型特征,不等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但又不像一般犯罪集团那样以犯罪为纽带连结而成,而是以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但常有其他正常活动作掩盖,或者也进行一般违法活动,即其进行的活动不仅限于犯罪活动。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处于一般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之间的中间形态的犯罪组织。这种中间形态的特点决定了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准确认定和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备的4个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容乃胜为聚敛钱财,纠集、网罗20余名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一带设立赌场,其成员效量属于“人数较多”。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