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10)

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 f 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但在具体认定时,不应简单地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杨某、米某夫妇长期出租自有住房为卖淫者提供场所,相对于临时的、偶发的、一次性的容留行为,被告人的容留卖淫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因为公民个人住所具有私密性和封闭性,不受非法侵犯,外人很难知晓内幕,以出租房屋为名行容留卖淫之实,给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带来了较大的障碍。本案中,正是因为杨某夫妇对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只租不管,知情不报,容留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致使 2006 年 4 月至 10 月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屡禁不止,给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犯罪后果严重。从涉案人员看,2006 年 4 月至 10 月间,承租人经常变更,有多名卖淫女在此承租房屋,公安机关三次查获的卖淫女均不同,且都是各自寻找对象,并没有明确的组织者。综合本案的这些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夫妇的容留卖淫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案例5:王剑平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 ——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 情节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 ”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 情节严重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剑平,男,1962 年 6 月 22 日出生,原系浙江省杭州市玉皇山庄休闲中心承包人。2008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 年 2 月 11 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冲平、李艳、李宏菊、耿劲松、彭爱平、何水连等基本情况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剑平、陈冲平、李艳、李宏菊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耿劲松、彭爱平、何水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王剑平从王永明处承包杭州市玉皇山庄休闲娱乐中心桑拿部。为谋取非法利益,王剑平以经营桑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组织“按摩小姐”向客人卖淫,以此吸引客源,提高收益。为此,王剑平聘请被告人陈冲平担任该中心桑拿部总经理,负责组织管理该桑拿部全部事务;先后聘请了“黄红”、“陈沽”、“何倩”、“青青”、“李倩”(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艳、李宏菊担任经理或主管,负责招募、培训及管理“按摩小姐”;还通过广告招聘了被告人何水连、耿劲松、彭爱平和张秀琼(已不起诉)等人负责为卖淫活动计时、收银、播放淫秽录像等事务。王剑平制定了“全套服务”的流程和收费标准以及一系

列的规章制度:“全套服务”收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0 元、500 元,卖淫女每做一个提成 230 元、250 元;每个卖淫女须向休闲中心交纳 5000 元的押金,做满三个月才可以退还;卖淫女统一着装和食宿,外出要请假,不请假要罚款,还定期对卖淫女进行体检。此外,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王剑平在桑拿部各包厢内安装了遥控报警灯,并将遥控开关交由耿劲松、彭爱平两人专门负责。

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1月 4 日,王剑平会同陈冲平采用在报纸等平面或者

电子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等方式先后招募杨某、胡某千、左某凤、王某琳、王某娜、郭某丽、隆某梅、徐某洋、刘某芳等 60 余名卖淫女,组织卖淫 10000 余次,得款 560 万元以上。其中,李艳参与组织卖淫 2100 余次,李宏菊参与组织卖淫 890 余次。

另查明,李艳于 2009 年 1 月受聘担任桑拿部经理,李宏菊于 2009 年 8 月受聘担任桑拿部主管,负责招募、管理、培训卖淫女;何水连于 2008 年 2 月受聘担任桑拿部收银员,负责收费、记录卖淫人次和制作卖淫收益日报表;耿劲松于2008 年12 月受聘担任桑拿部吧台服务员,彭爱平于 2009 年 8 月受聘担任桑拿部吧台服务员,为卖淫计时、开具收费凭证、播放淫秽录像及遇有执法部门检查开启遥控报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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