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
案例1:
翟鲁光受贿 、 玩忽职守案——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鲁光:男,38 岁,原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 1995 年 5 月 31 日被逮捕。1996 年 12 月 12 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鲁光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 年 1 月至 1994 年 11 月,被告人翟鲁光利用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外汇资金处交易科负责人和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济宁康明集团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多分利润,允许该公司总经理刘延民(另案处理)多次透支保证金。自 1993 年 8 月至1994 年 11 月,翟鲁光先后 4 次收受剃延民送的美元存单 4 张,计 12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02.6 万余元。1993年 3、4 月间,翟鲁光还收受刘延民以“外汇资金处职工集资炒汇分成”名义所送的贿赂款计人民币 5.5 万元。以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 108 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1994年2月,被告人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在保证金只有670万美元的情况下越权经营,使外汇买卖敞口额达一亿美元,违反了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中敞口头寸不得超过保证金 10倍的规定,使敞口头寸高达保征金的15.3345 倍,并出现亏损 200 万美元。翟鲁光为挽回损失和保护个人名誉,不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平仓止损,反而继续加大外汇交易的敞口头寸,并对有关领导隐瞒事实真相。1994 年 12 月28 日,总行下发《关于暂停外汇按金交易的通知》后,翟鲁光拒不执行,致使损失不断扩大。至 1995 年 4 月 17 日,按东京外汇市场价格计算,翟鲁光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违规越权经营,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