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3)
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过去按照 1979 年刑法的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依据 1979 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修订后的刑法对玩忽职守罪作了较大的修改。按照修订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范围已比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小得多,亦更为科学严谨。按照修订后刑法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国有公司、企业(包括银行)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因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其主体要件不符,不能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本案被告人翟鲁光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发生于修订后刑法实施之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亦在修订后刑法实施之前。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指控翟鲁光犯有玩忽职守罪并无不当。但该案审理时,修订后刑法已施行,被告人翟鲁光已不具有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能对其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修订后刑法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后,是否意味着对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呢?显然不是。修订后刑法在将玩忽职守罪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时,对该罪进行了分解,增设了一系列国家工作人员失职和徇私舞弊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徇私舞弊而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具体主体不同和客观行为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对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和徇私舞弊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国有公司、企业(包括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公司、企业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符合修订后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该条规定,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二是行为人必须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是为私情、私利、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三是已造成公司、企业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翟鲁光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主管交易科工作,直接从事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属于国有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时,仅仅为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