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9)
erif'">即打开钱柜,将公款装入行李袋。这时,陈贵杰欲将办事处的电话线用手拉断,但未拉断,卢欣阳则向陈贵杰指明报警线及桌上摆放的剪刀后,陈贵杰将报警线剪断。因陈带来装钱的行李袋太小,陈贵杰让钟国华、卢欣阳等着,自己又返回钟国华家,取来另一个大行李袋,回到办事处丢给钟,钟国华便将公款 273,000 元装给陈贵杰。之后,为了制造被抢劫的假象,陈贵杰将钟国华、卢欣阳叫进卫生间,向俩人各打一拳,然后扣上卫生间门,携带赃款逃离现场。钟国华在陈贵杰逃离后,与卢欣阳商议统一口径报假案,谎称被一持枪歹徒抢劫。后在我公安人员的教育下,卢欣阳、钟国华才先后供认了案件的真相。案发后追回全部赃款。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贵杰与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内外勾结,相互配合,共同侵占银行的巨额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了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贵杰、钟国华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卢欣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贵杰、钟国华、卢欣阳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指控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当。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应认定陈贵杰、钟国华、卢欣阳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于 1999 年 3 月 18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贵杰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被告人钟国华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被告人卢欣阳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二、主要问题
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相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对于该案的定性有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该案是一起内外勾结、里应外合的监守自盗案件。根据 1985 年 7 月 18 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的基本特征决定的。从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看,陈贵杰的作用要大于钟国华和卢欣阳。因此,本案应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