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受贿罪(2)

ans-serif'">给国家造成损失 1.4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 12.44 亿余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鲁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全部追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因案件审理时现行刑法已对 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翟鲁光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检察机关关于其犯有玩忽职守罪的指控已不能成立。翟鲁光作为银行外汇资金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代客户经营外汇买卖业务中为了挽回损失和保护个人名誉违规越权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应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999 1 22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鲁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5 万元;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5 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翟鲁光服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翟鲁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1999 2 4 日裁定如下:

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青刑初字第 242 号以受贿罪判处翟鲁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应如何定罪?

三、裁判理由

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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